单位有权对员工进行罚款吗?

企业无权对职工进行罚款的处罚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企业不能对职工进行罚款。

所谓“罚款”,是行政处罚、司法制裁的手段之一。

《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罚款,是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行政机关应依照法定程序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形式作出罚款决定。

《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以及拒不执行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决等违法行为,可予以罚款等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人民法院处以的司法罚款,以《决定书(司法罚款用)》的形式作出司法罚款决定。

从上可见,在我国,有权依法处以罚款的,只有法定的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

现实中,企业、事业的单位对内部职工的“罚款”,是一种俗称,实际是一种从工资中扣款的行为。

诚然,在国务院1982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二条曾经规定:“对职工的行政处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该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但是,在2008年1月15日,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6号),对《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予以废止。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相关内容,已被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28号令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65号令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款规定代替。

在我国《劳动合同法》中仅有第九十条规定了劳动者应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部印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可见,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规定,企业对职工处以所谓“罚款”,是没有依据的。




谢谢!国有国法,家有家法,厂有厂规,员工在企业做错了事情,应该企业来管理。





用人单位无权本单位劳动者进行罚款。

被废止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曾将罚款规定作为单位奖惩制度之一,该条例被废止后用人单位对职工处以罚款于法无据。如用人单位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之前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了罚款,《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被废止之后没有修改,单位依据该规章制度罚款属于违法行为。

员工因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被单位罚款,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举报或申请劳动仲裁,相关政府部门会责令单位返还罚款。

如果单位发放工资时直接扣除罚款,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克扣劳动报酬行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用人单位可以制定绩效管理规章制度,将员工行为规范纳入津贴、奖金等考评体系里。如果员工违反规章制度时必然导致自己绩效工资的减少,员工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以员工按规章制度赔偿或者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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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才有罚款权。

单位规章制度只宜提“扣工资”,不宜提罚款。

中华文化,精髓在于“变”,变则通。




我公司对员工,罚有权力,奖没权力。




回答,公司对于员工不守规矩的有权力罚款,员工在工作应该卖力,爱工作,爱岗敬业,以公司为家,和为贵,多学技术,放开自已的眼神,人只有病死,没有累死的,勤劳挣钱,在公司工作,要尊守贵公司的规章制度,维护公司,尊敬老人,爱戴同伙,兄第姐妹亲如一家,在家靠父母,出外靠朋友,人在公司工作第一个要懂得人生安全,第二要懂得确保质量,第三要懂得规章制度,第四要懂法,不违法犯法,要尊纪守法,在公司工作不懂得这几法,哪么你是不称质的工人,更不合格,别说罚款,开除你,融犯法律追究你的责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若损公共财物照价赔尝,毫不客气,公司工作人员,爱厂如家,职业是你的摇钱树,吃着不完用着不尽,爱岗敬业能生存,工作百年如一日,丢掉饭碗就一时,爱工作就是你巨宝盆。




看具体情况,按说是有权的。如果因你的工作失误给单位造成损失,罚一点是可行的。不宜过多,过滥,因为员工实再是不容易。健议慎用!个人观点。不妥见凉!!谢邀!!!




对于这个问题,不论单位出于何种原因对员工进行罚款,只要是涉及到罚款都是违法的,因为罚款是行政机关的权利,普通的民事主体是没有罚款的权利的。

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对员工罚款主要是出于以下几个原因:比如说员工迟到了说要罚款,还有更多的原因是,员工如果把单位的某个东西弄坏了,单位好像很理所应当的可以对员工进行罚款,其实这都是错误的。首先,员工迟到,可以批评,或者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当中约定对劳动者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等措施都可以,但是罚款是不可以的。

另外,即使员工把单位的东西弄坏了,或者给员工给单位造成一定的损失,该主张赔偿损失是可以的,但是不能以罚款的名义,只要是罚款都是一种无效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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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真还没有对职工违章进行罚款的权力。但按企业内部规章,他有扣发奖金的权力,大多企业都是奖金高于基本工资,扣起来蛮多的。我举个例子。我是在一家大型国有企业工作的,现已退休。我在单位时,因是老职工了,年休假有十四天。有一年家里有事休了几天年休假,四天把,工资少了五百多元,我讲的是上世纪90年代,工资加奖金也就一千多元。这少的五百多元,即不是罚款,也不是扣奖金,而是这个月少上了几天班少发给你的缺勤奖。(多说一句,企业没有对违规违章职工罚款的权力,但他有少给你奖励的权力。)




在我国,对公民的财产行使经济处罚权的主体只能是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有授权的主体,且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执行。

劳动者和企业之间并非完全意义上的平等主体,双方的关系应当受劳动法等社会法来调整。

2008年1月15日,《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因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代替而被废止。企业行使经济处罚权是以剥夺劳动者的经济利益为代价的,无法律依据。

从法院判决来看,企业对员工进行罚款,员工起诉的,企业往往败诉了。因为罚款不合法,法院是讲法的地方,必须护法。

所以,现在大多企业都以绩效名义,来给员工发放报酬。那些属于罚款的情况,就直接扣绩效,不提罚款,员工也就无话可说。

事实上,绩效在企业管理中也是很有必要的。否则,员工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只有国企才能维持,民企老板肯定不干。

公司固然无权对员工进行罚款,不过,有权决定对员工支付报酬的多少,这跟罚款在实质上没有多大的区别。

聪明的企业管理者,都是在守法的基础上,有艺术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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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21

标签:员工   单位   行政机关   奖惩   劳动者   人民法院   规章制度   合同法   条例   职工   权力   工资   工作   公司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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