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拆迁案:逼迁不成,竟让承租人签字拆房!征收主体仍要担责

原告:肖XX 张XX

代理律师:陈海峰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肖以荣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阳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山东拆迁案:逼迁不成,竟让承租人签字拆房!征收主体仍要担责


案情简介

2016年,鄄城县发布《鄄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X二期房屋征收决定》,对涉案房屋在内的片区实施房屋征收。因肖XX的房屋用于出租,按照有关的政策,应该按照商业用房进行补偿。但双方难以达成一致。因一直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2019年7月18日,房屋直接遭强制拆除。

后多方打听看到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的案例,于是决定委托律师维权。随后,万典律师事务所陈海峰、肖以荣、李阳(实习)三位律师了解案情后认为: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鄄城县政府不具有强拆的权力。

起诉后,鄄城县人民政府作出答辩,其与房屋承租人签订了补偿协议,补偿了承租人添加的设施和搬迁费。承租人自行拆除了添加的设施,并不是答辩人强拆的。

律师认为:

一、本案被告主体适格。

第一、被告是其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法定实施主体,依法负责其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根据国务院、山东省、菏泽市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行政法规之规定,被告鄄城县人民政府作为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其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是其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定实施、责任主体,对其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

第二、被告对原告所在范围内房屋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实施了征收行为,原告房屋系因被告实施的征收行为被强制拆除。

本案原告、被告提交的证据、被告的答辩状内容,均可证明被告对包含原告房屋所在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实施了征收这一事实。被告在其答辩状中也写明被告作出《鄄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老城区二期房屋征收决定》对包含原告涉案房屋在内的片区实施房屋征收。

第三、原告提供了证据证明原告房屋系被告因征收强制拆除的客观事实,因征收引起的强拆案件原告已经尽到了举证责任。

第四、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原告房屋系其他行政部门或个人或其他组织拆除,应认定被告实施了被诉强制拆除行为,被告应承担涉案房屋被拆除的法律责任。

二、被告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严重违法。

第一、涉案房屋为原告所有受法律保护,被告无权对原告的房屋强制拆除,被告应依法征收,不依法征收就是违法行为,应确认被告违法。

第二、被告不具有强制执行权,被告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主体不合法。

第三、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

本案的两个焦点

首先,关于实施被诉强制拆除涉案房屋行为主体如何认定的问题。原告作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其有权对拆除涉案房屋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原告提交的照片等证据证明的事实,并综合全案情况,可以确认涉案房屋已经被拆除。涉案房屋位于被告鄄城县人民政府于2016年9月23日作出的《鄄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老城区二期房屋征收的决定》及其发布的征收通告载明的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基于上述行政法规规定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于房屋征收、申请强制执行等的法定职权,以及被告鄄城县人民政府于2016年9月23日作出的《鄄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老城区二期房屋征收的决定》及其发布的征收通告,结合原告提交的照片等证据证明的情况,且根据被告提交的证据无法确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四条所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故可以初步认定是被告鄄城县人民政府实施或者组织实施了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原告以其为被告提起诉讼并无不当。因郵城县人民政府系法定的也是本案实际的征收主体,其肩负主要征收职责,所以即便是其他行政单位实施或者参与了拆除原告房屋行为,也应视为鄄城县人民政府的行为。再说,被告鄄城县人民政府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确系其他主体独自对涉案房屋实施了拆除行为或者应当由相应的行政机关承担拆除责任,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对其所述未实施强拆行为的主张不予采信。

其次,关于被告鄄城县人民政府实施拆除原告房屋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依照征收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显然被告鄄城县人民政府对征收补偿决定没有法定的直接强制执行权,其也没有提交其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得到法院授权等方面的证据,那么被告鄄城县人民政府实施拆除两原告房屋行为缺乏相应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故对原告要求确认被告鄄城县人民政府于2019年7月18日拆除其房屋行为违法的主张予以支持。

判决

确认被告鄄城县人民政府于2019年7月18日拆除原告肖XX、张XX房屋的行为违法。

附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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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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