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退税?契税法施行,专家解析其中重点


免税、退税?契税法施行,专家解析其中重点

近期,相关契约税的消息刷爆了朋友圈,什么买房契税翻倍增加,什么契税暴涨等等信息铺天盖地,但这些说法是真的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下称契税法)是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免税、退税?契税法施行,专家解析其中重点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下称条例)相比,契税法新增了几种可以免征契税的情形,扩大了优惠对象。其中和我们老百姓息息相关的有,明确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均可以享受免缴契税优惠,同时还增加了对部分非营利机构免征契税。

免税、退税?契税法施行,专家解析其中重点

一、明确了夫妻过户、子女继承房产等情形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均可以享受免缴契税优惠,同时还增加了对部分非营利机构免征契税。


比如原先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之内,办理更名还需要缴纳税费,现在只要带齐过户需要的相关材料再缴纳一个工本费即可,同样,法定继承人如果依据法院的生效判决书再办理过户时也无需缴纳契税。


再顺带说一下,非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是需要缴纳契税的,因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的精神,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二、法定税率并未改变

9月1日正式实施契税的税率与之前条例规定的税率保持一致,仍然是3%-5%。


其实很多城市购房1%、1.5%契税是优惠税率,目前优惠税率主要依据的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现在没有出台专门的文件取消该项优惠政策。


三、征税范围略有调整

《契税法》规定的征税范围略有调整,最主要的是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纳入征税范围。


四、优惠对象有所扩大

《契税法》在原有优惠基础上,增加了对部分非营利机构免征契税的规定。同时,《契税法》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可以享受免缴契税优惠。


五、申报缴税更加便利

《契税法》将申报期限和纳税期限合二为一,纳税人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可一次性完成申报缴税。


六、纳税人权益更有保障

《契税法》还明确了退税情形、强化了涉税信息保密,这是充分保护纳税人权益的重要体现。


五、申报缴税更加便利

《契税法》将申报期限和纳税期限合二为一,纳税人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可一次性完成申报缴税。


六、纳税人权益更有保障

《契税法》还明确了退税情形、强化了涉税信息保密,这是充分保护纳税人权益的重要体现。

免税、退税?契税法施行,专家解析其中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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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1、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3、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1、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2、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3、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第五条 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2、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3、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5、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6、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1、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2、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八条 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或者有其他不再属于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免征、减征契税情形的,应当缴纳已经免征、减征的税款。


第九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第十一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契税完税、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二条 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契税涉税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加强契税征收管理。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知悉的纳税人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四条 契税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第十五条 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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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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