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针对住房公积金都有这几点强制规定

要求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针对住房公积金都有这几点强制规定


近年来,随着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逐步完善以及国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企事业单位开始主动为职工缴纳较高比例的住房公积金,而在法院案件执行的过程中,申请人要求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的案件也呈逐年上升的势头。

住房公积金能否作为法院强制执行的标的物,住房公积金强制执行应具备哪些条件,住房公积金强制执行的实践操作程序如何等问题日益成为司法实践的难点、热点问题。

对此,这里针对住房公积金的性质与特点、等几个方面为大家梳理了一下相关要点,希望对大家可以有所帮助。


要求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针对住房公积金都有这几点强制规定

(一)住房公积金的性质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二条之规定“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以及第三条、第五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可知:


住房公积金的本质属性是工资性,是单位按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其实质是以住房公积金的形式给职工增加了一部分住房工资,从而达到促进住房分配机制转换的目的,也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重要形式。


要求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针对住房公积金都有这几点强制规定


(二)住房公积金的特点

1.义务性。是指在职职工及其所在单位都应按规定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建立并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目的是使职工逐步确立住房商品意识和自主其力观念,提高购房的支付能力。


2.互助性。是指住房公积金具有储备和融通的特性,可集中全社会职工的力量,把个人较少的钱集中起来,形成规模效应,并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都具有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有房的人帮助无房的人,暂时不卖房的人支持即期买房的人,通过所有职工互帮互助,达到提高或改善居住条件的目的。


3.保障性。是指住房公积金定向于职工住房,并可通过安全运作实现合理增值,增值收益也全部用于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除了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中心的管理费用以外,还作为城市廉租住房建设的补充资金,保障低收入人群的基本住房需求。


要求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针对住房公积金都有这几点强制规定


二、住房公积金强制执行时应注意的相关问题


住房公积金本身具有互助性、保障性等的特殊功能,在强制执行时应注意如下问题:


1、在穷尽对除住房公积金以外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或者即使有其他财产但为保护被执行人的利益不方便执行的前提下,法院方可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


2、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时还需要考虑,是否因强制执行公积金而影响被执行人本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住房。对于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已经具有了长期居住的处所,不需要住房公积金为其提供最基本的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对其保障作用已经减弱,而住房公积金的存在,无非是为其提供了一份福利和财产,在此种情况下执行公积金,就很好的兼顾了住房公积金保障性功能。


3、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不得损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尤其要注意遵循抵押权等物权优先原则,对已经用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的,应在保证抵押权人、质押权人优先受偿后,方可对其余额部分予以强制执行。


要求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针对住房公积金都有这几点强制规定

三、住房公积金强制执行的主要法律分歧

住房公积金能否强制执行存在较大争议,从现有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中,找不到直接的法律依据。而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处理相关案件的做法看,一直持有较为保守的态度,在个案中没有明确住房公积金可以强制执行,但也未明确表示禁止。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的认识和做法各异,以致在执行过程中,对住房公积金能否强制执行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住房公积金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及社会保障性,是特殊的专款专用基金。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作他用,不能将住房公积金作为被执行人的标的物,其理由是: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住房公积金是职工的住房保障资金,是政策性的专项资金,人民法院在执行有关案件时,查封、冻结或扣划住房公积金用于抵偿当事人有关非住房消费类债务,改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性质,是违背《条例》规定的,因此按照《条例》第五条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的规定,在《条例》规定的使用范围以外,住房公积金不得作为非住房消费类案件强制执行的标的物。


另一种观点认为:住房公积金虽然是专款专用的基金,但其所有权属于个人,实质系个人财产。个人如拒不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法院可以将其作为执行标的强制执行。其理由是:《条例》规定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所有,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可知,住房公积金并非该条中所列的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范围,因此住房公积金不属于强制执行中可以豁免地执行标的,故可以对住房公积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END

展开阅读全文

页面更新:2024-05-02

标签:住房公积金   被执行人   标的物   目的   专款   公积金   他用   城镇   案件   住房   财产   条例   法院   职工   单位   财经

1 2 3 4 5

上滑加载更多 ↓
推荐阅读:
友情链接:
更多:

本站资料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与我联系,QQ:4156828  

© CopyRight 2020-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71396.com 闽ICP备11008920号-4
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4903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