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筹划-增值税

1、小规模与一般纳税人的选择

(1)一般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3%,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3%、9%、6%。

假设:不含税销售额为A,采购额为B,适用13%增值税率,

则:A*0.16-B*0.16=A*0.03,推知(A-B)/A=0.1875时,小规模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负一致;当(A-B)/A>0.1875时,小规模纳税人更具优势;当(A-B)/A<0.1875时,一般纳税人更具优势。

(2)小规模特殊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若符合上述条件,则小规模纳税人更有优势,可以免缴增值税。

2、供货人的选择

供货人也分为小规模及一般纳税人。

假设:取得普通发票的购货价为A,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货价为B,适用13%增值税税率,对应附加税12%(7%+3%+2%);

则:B-B/1.13*0.13*(1+12%)=A,推知A=0.87115*B时,小规模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负一致;当A<0.87115*B时,小规模纳税人更具优势;当A>0.87115*B时,一般纳税人更具优势。同时注意有一个前提,即有足够的销项税用来抵扣。

3、兼营销售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在分别核算导致的成本和带来的收益之间平衡。

4、折扣销售与销售折扣

折扣销售:一般也称为商业折扣,是销售方为鼓励购货方多购买其货物而给予的价格折扣,主要在销售发生前或发生时。

销售折扣:一般也称为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在销售发生后。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依据上述规定,开票时在金额栏可减少增值税。

另外,实物赠送,如买1000送100,调整销售价格开在一张发票中,可以减少增值税,否则赠送的100视同销售需要缴纳增值税。

5、农产品

(1)相关规定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第三十五条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2)税务筹划思路

如果既存在初级农产品,又存在深加工,建议分别设立公司,生产初级农产品的公司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深加工的公司可以抵扣购买初级农产品一定比例的税。

6、起征点

第三十七条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万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万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如果不含税销售额位于起征点附近,尽量小于起征点,可以免缴增值税。

7、纳税义务时点

(1)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2)税务筹划思路

充分利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通过适当调整结算方式进行筹划。如:对于委托销售,如果发出货物即将满180天,尚未收到货款,应当及时办理退货手续,否则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再如: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时,购买方在合同约定时间无法支付货款则及时修改合同,以确保在收到货款后缴纳增值税,否则在约定的付款日期产生增值税的纳税义务。

8、资产重组

(1)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3)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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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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