钮文新:退市新规“网眼”不宜过大

钮文新:退市新规“网眼”不宜过大

12月14日,A股市场终于看到了“沪深交易所发布的退市新规(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规”。从新规总体看,应当说比过去更细了,要求也更严了。但是,“新规”的“网眼”是不是还显过大?这是一个亟需讨论的问题。

从发达国家的实践看,股票市场之所以设立退市制度,主要目的不只是剔除个别违规违法、甚至欺诈的坏公司,而还有一个重要功能是:保持股票市场对于国家经济主体活力和先进性的代表特征。这当然可以通过不同公司板块、不同公司特质予以体现,但不管哪个板块实际都存在不同国家、不同股市的横向比较。所以,退市制度不只是惩戒措施、纠错措施,更是股票市场吐故纳新的重要手段。

基于这样的认识,退市新规的“网眼”不宜太大,而留存大量失去活力的公司,拖累整体市场的先进性特征。所以,“新规”从4个方面将退市公司分为4个类型——交易类、财务类、规范类、重大违法类,从更大的范围约束公司行为、清除市场垃圾应当属于重大管理进步。而且,此次新规取消了“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的条款,这显然有利于符合条件的公司尽快退出市场。


钮文新:退市新规“网眼”不宜过大

但是,如何细抠“新规”条款,还是感觉对捕捞退市公司之鱼的网子而言,“网眼”还是过大了。

比如,就财务类指标而言,“新规”取消了原来单一的净利润、营业收入指标,新增加了“扣非前后净利润为负且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亿元”的组合财务指标。同时,对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下一年度财务指标进行交叉适用。这样的条款会不会给上市公司留下了更大“回旋”余地?假如,如果公司“连亏两年,但经营收入还在1亿元以上”就可以不退市?实际上,这个门槛对许多上市公司而言是比较容易迈过的。

再比如,就交易类指标而言,“新规”将原来的“股价低于面值退市”修改为“股价低于1元退市”。同时,新增加了“连续20个交易日在本所的每日股票收盘总市值均低于人民币3亿元”的市值指标。问题是:股价超过1元、市值超过3亿元,则不管多烂的公司都可以不退市?现实市况是:大量ST公司的股东人数很少、筹码集中度很高,股票“庄家”会不会很容易通过所谓“市值管理手段”使之规避退市条件?在过去的实践中,这样的情况好像不少。


钮文新:退市新规“网眼”不宜过大

更显得有些问题的是:“新规”对造假更多倾向于“定量标准”,而不是“定性标准”。按“新规”规定: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上市公司连续三年虚增净利润金额每年均超过当年年度报告对外披露净利润金额的100%,且三年合计虚增净利润金额达到10亿元以上;或连续三年虚增利润总额金额每年均超过当年年度报告对外披露利润总额金额的100%,且三年合计虚增利润总额金额达到10亿元以上;或连续三年资产负债表各科目虚假记载金额合计数每年均超过当年年度报告对外披露净资产金额的50%,且三年累计虚假记载金额合计数达到10亿元以上(前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的。

如此细致的量化,实际是将退市和“造假程度”相连,而非与“造假性质”相连。这是很难被投资者接受的。金融市场、股票市场是以诚信为基础的,造假是股市中最为恶劣的行为,而且没有之一,所以造假不分轻重,都不会被市场原谅,更不该被市场管理者以任何说辞原谅。我们坚决主要:中国股市对于造假行为必须实施“零容忍”监管,只要存在公司财务造假,无论轻重,一律列入退市备选。

所以,构建退市制度,需要体现两大原则:第一,让中国股市能够更加充分地体现中国经济的先进性和活跃度;第二,通过建制度、实现不干预、体现零容忍。但现在看,退市新规有待进一步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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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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