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7600万元炒股潜逃24年!试图以“超过诉讼时效”脱罪...

在该案二审过程中,贾玉刚的辩护人称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该案已超过法定追诉时效,不应当追究贾玉刚的刑事责任。对于此一说法,法院予以了驳回。

文 | 丁丹

来源|行长助手(ID:quanlian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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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间回到2019年5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称,北京成功缉捕在逃24年的两名重要职务犯罪嫌疑人。

消息显示,当年5月15日,在中央追逃办、北京市纪委监委的统筹协调下,北京市追逃办和大兴区纪委监委主动出击、靶向追逃,一天之内同时收网,分别在安徽省合肥市、淮北市成功将在逃24年的重要职务犯罪嫌疑人贾玉刚、贾玉铸兄弟二人抓获归案。

挪用7600万元炒股潜逃24年!试图以“超过诉讼时效”脱罪...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约2年后,今年4月26日,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上述案件的二审刑事裁定书。根据二审裁定,法院对贾玉刚、贾玉铸二人犯挪用资金罪等罪名维持原判,判处有期徒刑10年半不等。

挪用7600万元炒股潜逃24年!试图以“超过诉讼时效”脱罪...

▲来源:裁判文书网

值得注意的是,在该案二审过程中,贾玉刚的辩护人称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该案已超过法定追诉时效,不应当追究贾玉刚的刑事责任。对于此说法,法院予以了驳回。

1.

/ 挪用款项超7600万元

藏匿于安徽24年 /


判决书显示,贾玉刚在担任北京市某县某信用社(现更名为北京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主任期间,于1994年7月22日至1995年9月22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贾玉铸以信用社支取备用金、谎称投资项目为名,由贾玉刚本人或通过他人从某信用社兴城分社提取现金共计6880万元;贾玉刚从某信用社提取现金200万元,并从某信用社向贾玉铸开设的北京同XX易公司转帐共计560万元。

据统计,上述款项合计7640万元,由贾玉刚、贾玉铸二人用于炒股及期货交易。1995年10月15日始,贾玉刚、贾玉铸携带挪用的钱款17.09万元长期潜逃,后该款用于其购买房产、车辆等个人消费。

案发后,北京市大兴检察院追回款项约366.19万元,追回款项已按规定入账,发还被害单位。贾玉刚在申XX源证券有限公司名下全部资金4.90万元及利息予以冻结。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此前发布的相关公告显示,贾玉刚、贾玉铸兄弟二人于1995年10月15日畏罪潜逃。由于涉案资金巨大,该案是当时北京市影响较大的职务犯罪案件,社会广泛关注。二人潜逃后即失去踪迹,该案一直未有实质突破,二人变换身份藏匿于安徽24年,编造虚假经历瞒住周围人过上另外人生,并利用腐败收益开公司企图洗白犯罪所得。

判决书同时指出,作为该案被告之一的贾玉铸于1987年5月26日与蔡某在北京市某县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女,该婚姻关系至今存在。贾玉铸潜逃期间,通过他人在安徽省淮北市办理了“李思平”的虚假身份证件,1998年3月2日,贾玉铸又以“李思平”身份与王某1在安徽省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

在此前的一审判决中,一审法院以犯挪用资金罪、犯职务侵占罪,对贾玉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以犯挪用资金罪、犯职务侵占罪、犯重婚罪,对贾玉铸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半。

2.

/ 裁定不受追诉期限限制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一审宣判后,贾玉刚、贾玉铸均提出上述。贾玉刚的辩护人称,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该案已超过法定追诉时效,不应当追究贾玉刚的刑事责任。辩护人表述,该案案发时间为1994年至1995年间,1995年10月15日,贾玉刚潜逃,该案应当适用1979年刑法关于刑事追诉时效的规定。贾玉刚所犯罪行最高追诉时效为15年,截止到贾玉刚2019年5月15日被抓获时隔24年,远远超过了法定追诉时效。1979年刑法规定,自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贾玉刚潜逃在前,办案机关立案和采取强制措施在后,而且很明显没有执行强制措施。“综上,该案已过追诉时效,不应当追究贾玉刚的刑事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案件应当适用1997年刑法关于追诉期限的相关规定。1997年刑法第88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同时,在案证据证明侦查机关于1995年10月15日对贾玉刚、贾玉铸涉嫌挪用公款案立案侦查时,不仅确定了发案情况,亦确定了明确的犯罪嫌疑人。贾玉刚、贾玉铸在明知相关犯罪行为已被发现的情况下,于1995年10月15日潜逃,采用躲避在车辆后备箱中秘密离京、办理虚假的身份证件在京外长期生活等方式积极逃避侦查,依照刑法第88条之规定,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故上诉人及辩护人所提相关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二审法院不予采纳。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贾玉刚、贾玉铸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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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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