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以案说险 | 投保时如实告知,让理赔无忧

案例简介

2019年3月8日,杨某因胸闷、心悸,于某中心医院进行检查。

2019年3月23日,杨某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住院医疗保险时,对投保须知询问事项“是否有或曾有心绞痛、心悸、胸闷”填写了“否”。

2019年8月3日至8月12日,杨某因病在某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9天,出院诊断内容中含“不稳定型心绞痛,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后,2型糖尿病,外周动脉硬化”等描述,花费医疗费用4万多元(扣除医疗保险报销部分)。

2019年8月,杨某向保险公司提起理赔申请,保险公司以杨某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为由通知其解除保险合同、不予理赔。

杨某不服提起诉讼,经一审、二审及再审,最终法院支持了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不予理赔的决定。

3.15以案说险 | 投保时如实告知,让理赔无忧

案例分析

1、为什么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不予理赔?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本案中杨某在投保时已经存在“胸闷、心悸”的情形,该情形达到了“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 的情形,但是投保时没有告知保险公司,所以保险公司可以据此解除保险合同。

2、如实告知的内容都包括哪些?

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公司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如大家购买健康险时填写的《健康告知书》,健康告知书的内容其实就是保险公司对健康状况询问的范围和内容。

3、什么情况下保险公司不能解除合同?

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但是有证据表明保险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公司不能解除合同。或者保险公司在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仍然收取保险费,也不得解除合同。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15以案说险 | 投保时如实告知,让理赔无忧

温馨提示

综上所述,如实告知是投保人的基本义务和法定责任,大家在购买保险产品时,一定要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询问的内容,否则很可能给自己带来损失,使本来应该拥有的保障无法获得。

有人担心如实告知后保险公司会核保不通过,无法购买保险产品,这里建议您:

在身体健康时,尽早的购买保险产品;如果发现身体健康出现问题,也一定要如实告知;另外保险产品的种类繁多,可以去选择其他适合的产品,千万不要心怀侥幸,等出险了才发现无法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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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9

标签:冠状动脉   被保险人   投保人   心绞痛   无忧   胸闷   医疗保险   保险公司   保险合同   情形   保险产品   义务   合同   情况   责任   内容   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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