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司每月20号发钱,被员工起诉拖欠工资,这事儿谁占理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一则文书引起了网友关注。一家公司因为每月20号发上个月的工资,摔了个大跟头。

据了解,莫某入职了深圳某设备公司后,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20日发放上个月的工资。

之后莫某解除了劳动合同,理由是公司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薪酬,要求公司给予适当赔偿。

双方因此发生了争议,

仲裁、一审、二审均认为公司属于拖欠工资,要求公司支付54481.7元的赔偿金。

深圳公司每月20号发钱,被员工起诉拖欠工资,这事儿谁占理

公司方面对此不服,申请高院再审,高院认为二审法律适用正确,事实清楚,驳回了公司的再审申请,维持原审判决。

按照《劳动合同法》38条之规定,单位没有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

同时,该法46条还规定,依据38条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所以,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每月20号发放上个月工资,算不算“及时”支付报酬。

因为这个公司在深圳,故要结合深圳当地的条例来分析,根据《深圳工资支付条例》11条之规定,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支付薪酬的日子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天。

简单来说,如果按月发工资,下个月7号前,就必须把钱打给员工。

在公司有正当理由,取得员工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延迟5天发放工资,但是需要注意,这种延迟绝对不是常态,只能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偶尔使用。

深圳公司每月20号发钱,被员工起诉拖欠工资,这事儿谁占理

该案中,公司直接约定20日发放工资,将特殊情况变成了常态,被法院认定属于拖欠工资,一点儿问题都没有。

有的人可能认为老板有点冤枉了,但作为经营者,对相关法律有所了解,是其应尽的本分。

况且,20号发放上个月工资这种模式,员工真的很吃亏,这差不多等同于被压了一个月工资,公司可以利用这笔钱去拓展业务,甚至可以存到银行里吃利息,但员工的日子就不好过了。

深圳公司每月20号发钱,被员工起诉拖欠工资,这事儿谁占理

一般情况下,工资发放有这几个时间段:月底或月初发放当月工资,5到10号发上个月工资,15号发上月工资,月底再发上个月工资,有的企业甚至还要压几个月工资。

根据发放时间,可以看出公司的信心和实力,发得越早,说明单位本身越优秀,财力雄厚,不担心员工不告而别,比如说很多国企和机关单位就是月初发放当月工资。

而一些民营小企业,尤其是服务密集型企业,就没有那么好了,干完活后,可能要隔三五十天才能拿到报酬。

因为这类企业稳定性比较差,福利也不怎么好,所以员工离职率很高。企业采用这种薪酬发放模式,主要是为了降低人力成本,这么一来,不管员工什么时候提出辞职,都会有一部分工资压在单位手里,会更加慎重一些。

可能有部分好的单位工资发放时间比较迟,但从试错成本的角度出发,还是建议大家尽量选择薪酬发放时间比较早的公司。

深圳公司每月20号发钱,被员工起诉拖欠工资,这事儿谁占理

如果单位迟迟不发放工资的话,可以查询下当地的具体条例,若是公司违法,可以像上文中的莫某一样,请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只有大家一起努力,劳动环境才会越来越好。

企业也应该主动学习相关法律,站在员工的角度思考问题,不要拿情怀、理想之类的美好词汇给员工画大饼,解决他们最基本的生存需求,才是最主要的。

以现在的情况来看,劳动者和单位相比,属于相对弱势的群体,不管是资金还是时间,都耗不起,所以很多人明知道自己的权益被侵犯了,最终还是放弃了维权。

相关部门可以提高监督惩处力度,拓宽维权渠道,缩短维权流程,为劳动者解决更多的实际问题。

大家是如何看待这一新闻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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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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