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应该如何解决?作者:钱晨律师

现在很多公司因为实行资本认缴制,成立时间一长,股东之间就会由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产生矛盾,有些股东就以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来表示不满。其实,这样做是违反《公司法》的,依据今年1月新修订的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析

公司或其他股东如果要求没有(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法院对该诉讼请求是支持的。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析

由于股东没有(全面)履行出资义务造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公司债权人的法律救济途径是有权要求该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解析

公司没有(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法律后果是,公司债权人等原告有权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对公司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有助于其对设立公司更加慎重。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规定的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解析

该款规定是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没有(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时,原告有权请求对公司没有尽到忠实义务和勤勉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有追偿权。

综上,最好的解决办法是股东之间应及时沟通,以消除彼此的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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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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