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让我们来看看民法典关于不当得利的相关规定。《民法典》第118条明确了不当得利系债的发生原因之一。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985条明确了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法律效果及除外情形。第986-987条规定了善意得利人、恶意得利人的返还责任。第988条规定了第三人的返还规则。
不当得利有以下四个构成要件:
1、一方取得财产利益;
2、另一方受到损失;
3、取得财产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上述前三个构成要件相对比较容易证明,但“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根据”则往往是在法院审理不当得利案件过程中是否能认定构成不当得利争议的关键。
在不当得利纠纷中“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的举证责任由原告还是被告承担直接关系到诉讼成败。《民法典》出台以后,大多数司法实践倾向于认为应该由被告对“取得利益有合法根据”承担举证责任。
大多数不当得利因原因属于给付型不当得利,即由于请求人的给付行为而产生,即请求人实施了有意识的、基于一定目的而增加他人财产的行为。对于给付款项是否属于不当得利,应由取得利益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取得款项有合法依据而否定不当得利的构成。
所以原则上,被告如主张双方之间存在给付关系是有“法律根据”的,则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更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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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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