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案件时,如何来确定案件的诉讼标的额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下面让我们来看看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即案件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管辖北上广(东省)和江浙二省内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至3亿的一审民商事案件。
而法院在计算上述案件标的额时的标准,主要是将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标的额相加的总额为准;如果被告提起反诉的,则以本诉和反诉标的额相加的总额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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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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