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民法典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作者:钱晨律师

今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第1142条第三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即在存有数份遗嘱的情况下,按照先后顺序来确定立遗嘱人的最后真实意思。这也等于取消了以前《继承法》规定的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使得立遗嘱人在公证遗嘱后可以通过其他形式的遗嘱改变之前公证遗嘱的内容。

遗嘱应该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的体现,遗嘱的效力取决于其真实性。只要是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设立的遗嘱,均应当具有法律效力。从世界范围来看,并没有公证遗嘱效力最高的规定。公证遗嘱与其他形式的遗嘱相比,其实主要差异在于要求比较严格、程序非常规范,能确保遗嘱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所以作为证据时的证明力上强于其他形式的遗嘱。

但从近些年来的司法实践看,公证遗嘱效力最优的规定在有些情形下并不利于充分保护遗嘱人的遗嘱自由。因为遗嘱从设立到正式生效往往要经过一段较长的时间,在此期间,客观情况往往可能会发生较大的变化。由于公证遗嘱办理要求材料多、程序比较繁琐,遗嘱人立好公证遗嘱之后,如果发生紧急情况或情事变迁无法再去公证处办理新的公证遗嘱,而通过立其他形式的遗嘱则可以变更之前公证遗嘱的内容,能有效地保护其自由处分其个人财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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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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