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策!5月1日起福建省将降低社保费率,调整养老缴费基数!

新政策!5月1日起福建省将降低社保费率,调整养老缴费基数!

为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福建省制定了《福建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明确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社保费率。

具体实行细则如下:

一、降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费率

2019年5月1日起福建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从18%降至16%,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从20%同步降至16%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缴费费率

工伤保险、失业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延续一年,从2019年5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

失业保险总费率从原始规定标准3%阶段性降至1%(用人单位0.5%、职工0.5%)。

工伤保险在现行省定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调50%,下调后一至八类行业单位缴费费率为0.1%、0.2%、0.35%、0.45%、0.55%、0.65%、0.8%、0.95%,职工个人不用缴纳。

三、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从2019年5月1日起,采用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福建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政策暂未硬性要求调整,上限按16168元执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申报月缴费基数低于3234元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按国家减税降费要求和我省实际指导参保单位申报。今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逐步规范。

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基数可在3234元至16168元之间自行选择,同一征缴年度提高缴费基数下限标准如有困难,按原缴费基数标准(即月缴费基数3100元)过度执行至2019年底。

补缴2019年4月30日之前养老保险费的,按原规定执行。

福建省综合工作方案提出。在降低费率的同时,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激励机制,2019年5月1日以后新退休人员退休时计发的养老金,符合原政策规定的,低于2019年5月1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的,按60%发放,之后不再调整计发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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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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