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政策问答

失业保险政策问答

1、什么是失业保险?

答:失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缴费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

2、《失业保险条例》参保范围:

答:目前,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外,所有用人单位职工都要参加失业保险。在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只要符合条件都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失业保险制度范围内的单位和职工有参加失业保险并缴费的义务。

3、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须符合条件:

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4、如何缴纳失业保险费其比例是多少?

单位按照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职工的月工资总额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含农民合同制工人),职工按照其月工资总额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由单位代扣代缴。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自愿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由单位从其月工资总额的0.5%代扣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政策问答


5、单位何时办理失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6、如何办理领取失业保险手续;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7、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限和待遇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是根据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年限的不同确定的。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的可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两个月,以此类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8、失业保险金是如何发放的?

失业人员每月按时签领失业保险金,两个月不签领视同再就业,停发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开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社区居民服务业实现自主创业的,凭营业执照及其他有效证明,可以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其他待遇。

9、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是否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失业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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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抚恤金有何规定: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由失业保险基金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一项。

11、何种情况,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6)被判刑收监收监等情形。

12、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失业保险关系如何接续?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迁移的,失业保险关系及其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按规定一并划转,并自转迁的次月起,由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和管理。

13、农民合同制工人如何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本人未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其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百分之六十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补助期限最高不超过二十四个月。但现在农民合同制工人已自愿缴纳其月工资总额百分之一的失业保险费的,享受与城镇失业人员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

14、对虚报、冒领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费的如何处罚: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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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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