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目前的事业单位改革中,国家将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其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在改革中将转为企业,对于这部分单位中的在编在岗人员,安置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提前退休(安徽省合肥市的政策)。对于工作年限满30年或工作年限满2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在编在岗职工,经本人书面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后,由人社局审批同意后可以提前退休,退休后按照国家退休政策确定退休费。
二、提前离岗(山西省的政策)。对于距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本人申请并经单位批准,可以提前离岗。离岗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由转制单位发放,继续按规定参加其他社会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事业单位办法办理退休手续。
三、身份置换。对于不能或不愿提前退休的在职在编职工,在单位转为企业后,也将失去事业编制,与改制后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按照企业人员管理。
四、解除合同。在编在岗职工如果不愿意转为企业人员,也可以选择和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按本人实际工龄每满一年支付其本人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
而编外聘用人员在单位转企过程中,很有可能按第四项处理,不同的是编外人员是没有选择权利的,不管愿意不愿意,如果单位不需要就会被解除劳动合同。
页面更新:2024-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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