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到头条平台中有讨论这一问题的文章,有人以职业年金制度因素,被加入到新、老计发办法相比较之中为由,认为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应该纳入并算做上一年的基本养老金基数,在上调时也应按照相同比例上涨基本养老金。
据此,这样的认知与理解有无政策与法律依据呢?究竟应该如何分析和看待网友们的这一认知与期待呢?我认为,首先必须厘清楚、弄明白,我们所进行并实施的养老金的调整,它的政策指向与特定内涵,是十分明确的,那就是应该而且必须是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使然,这才是我们分析与探讨此政策歧见的基本出发点与落脚点。
应该明白,在这里所谓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它的政策指向与必然构成,只能是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中人过渡养老金所组成的。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它是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构成中的补充养老保险待遇,应该确定它是不属于基本养老金的政策范畴的,这是必须严格界定与区分清楚的,绝不能把它们混为一谈!
总之,通过上述分析与解读,让我们对国家安排的基本养老金调整,以及基本养老金的政策内涵与有机构成,有了实际和明确的认知与理解。这也充分说明了我们所实施的,那是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正常机制性调涨,而不是泛指包括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在内的养老金调涨。退休人员所领取的养老金,它是包含有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在内的,而基本养老金则属于退休人员养老金的主体与树干部分,这是必须区分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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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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