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之待遇、转移接续、制度衔接篇

待遇篇

★★领取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1、年满60周岁;

2、累计缴费满15年(制度实施时到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只需按年缴费);

3、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

4、参保人户籍在本省本地。


★★待遇构成

1、基础养老金。目前,中央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93元,省基础养老金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省以下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适当提高本地区基础养老金标准。所以基础养老金标准各省不同,省内各地也不同。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包括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及其利息等。

3、年限养老金。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不含补缴年限)的,每增加1年缴费,每月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各省不同,省内各地也不同。

4、老龄养老金。对65周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目前大部分省级以上政府明确有金额,各省不同,省内各地也不同。


★★暂停续发

1、暂停情况:领取待遇人员疑似重复享受待遇(同时享受居保和职保待遇,下同)、未按时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和被判刑的。

2、续发办理:暂停人员经核实符合领取待遇条件或待其又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


★★参保终止

1、终止情况:死亡、出国(境)定居或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

2、有以上情况,参保人员需要主动到乡镇、县(市区)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终止手续。

3、对以上情况,参保人未及时主动申请而产生的多领取养老金待遇,需要退回,不退回的经办机构将依法依规予以追缴。

4、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个人账户资金怎么处理?


★★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资金怎么处理?

1、在缴费期间死亡的,退还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可以依法继承。

2、在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金,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地方政策上规定有丧葬补助金的可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


★★资格认证

1、待遇人员需要每年定期进行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未按规定进行资格认证的人员,经办机构将暂停其养老保险待遇,待资格认证审核合格后再按程序补发和续发待遇。

2、认证方式:

(1)线上认证:通过人社“12333”、电子社保卡以及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官网或者各省开发的手机APP等方式自助认证;

(2)线下认证:到村、社区、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窗口或者县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服务机构认证;

(3)上门认证:对行动不便的参保人员,家属可以申请乡镇社区(村)提供上门认证服务。

特殊业务篇

★★转移接续

1、缴费期间因户籍迁移的可以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2、已经按规定领取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3、省内省外都只需在迁入地申请办理,不用两头跑!

4、省内转移:在迁入地申请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由省在年内统一进行结算,参保人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5、跨省转移:在迁入地申请转移,迁出地经办机构会在收到申请后,一次性转移参保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制度衔接

1、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2、参保人员只需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其他的事由社保经办机构之间沟通协调办理;

3、养老保险关系唯一,不能重复领取待遇。

4、居保转职保: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且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5、职保转居保: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I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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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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