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三章 个人账户
第八条 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在职人员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原则上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划入额度逐步调整为各统筹区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5%。
(一)在职人员个人账户计入办法。自2023年起,参保在职人员(包括灵活就业人员,下同)个人账户划入额度调整至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
(二)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计入办法。符合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退休人员,2023年及以后,个人账户划入额度调整至2023年统筹区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5%。
第九条 严格规范个人账户使用范围。
(一)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住院产生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包括诊查费、一般诊疗费、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自费医疗费用,下同),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个人账户共济。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参保职工本人的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父母在广西区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可用于支付参保职工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父母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三)在规定时间内未缴纳职工大额医疗费用统筹费的退休人员,在新年度的1月份可直接从其退休人员医保个人账户中扣缴,统一缴纳职工大额医疗费用统筹费用。
(四)个人账户不予使用范围。个人账户基金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关政策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今后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页面更新:2024-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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