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一名11岁的女儿在电梯内被一名七旬老人猥亵了。孩子的父亲报警后,涉事老人被带回了派出所,但是很快又将老人放了出来。因为他是70周岁以上,所以就没办法拘留他。
无独有偶,同样的悲剧事情再次发生,这次受伤的孩子才7岁。
两个月前的一天,朵朵(化名)和往常一样,和小朋友去邻居家玩。邻居家的爷爷看到朵朵就夸她的裙子很漂亮,问谁给她买的,之后老人家二次将手伸进孩子的裙子里。
一直到晚上8点,朵朵告诉奶奶自己尿尿的地方疼,并且尿不出来。在奶奶的追问下,孩子说出了下午在邻居家发生的事情。
晚上9点时,外出打工的父亲回到家听到此事后,当即找邻居家质问,并报了警。
第二天孩子的父母带她去医院做了检查,孩子的下体有一小擦伤,处女膜无明显裂伤。
在老人被民警带走调查的晚上,老人的家人找朵朵的父母协商,提出给2000元私了,但是作为父母,在面对孩子遭受的这个事面前,都不会去妥协。父母只希望涉案人会得到应有的惩罚。
调查完毕后,当地派出所虽然证实该老人用手抚摸女童下体进行猥亵的事实,并给予行政拘留十天的行政处罚,但是执行方式和期限一栏上却写着“依法不执行行政拘留”。
这个行政书的依据是:“违法行为人猥亵的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且属于初次违反本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故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因违法行为人现年74周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第3款规定,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不执行处罚决定。”
孩子受到了伤害,面对这样的处罚结果,即使是作为我们这样的旁观者,也是无法去接受。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 禁止拐卖、绑架、虐待、非法收养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性骚扰。
既然是禁止,为什么在涉案人员是70周岁以上的人员时就可以得到处罚不执行的权利呢?在整个事件中,孩子才是受害者,为什么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时,却得不到《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保护呢?
如果单单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第3款,后期是否还有其他更多70周岁以上的老人,凭借自己的年龄,去做一些伤害的孩子的事情呢?反而只要不造成大的伤害后果,就可以避免法律的处罚。
所有法律所界定的伤害后果,只不过是依据受害人的伤情鉴定来判断。对于被侵犯的女孩来说,主要的伤在哪里?在每个女孩的心里,这些心理留下的阴影都只能自己默默地承受,有的人可能用一辈子的时间都无法抚平。
页面更新:2024-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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