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济南检方公告:“阿里性侵案”一名嫌犯张某涉嫌强制猥亵犯罪被批捕,另一名嫌犯王某文涉嫌强制猥亵罪一案正在审查过程中。
热心关注新闻的朋友们对这件案件肯定有所耳闻,但是,大家肯定对强制猥亵罪和强奸罪肯定不甚了解,今天就带大家了解一下强制猥亵罪和强奸罪的区别。
我国《刑法》规定的强制猥亵罪,是指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妇女的行为;而我国《刑法》规定的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由此可见,两者的区别主要有三点区别:第一,主观上,强奸罪主观上是以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为目的,强制猥亵罪主观上是发生性关系之外的行为,如搂抱、亲吻等。第二,客体对象上,强奸罪的犯罪对象仅为女性,男性非该罪的对象。但强制猥亵罪的对象不限性别,男女皆可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第三,客观行为上来讲,强奸罪实际上对妇女实施了奸淫,而强制猥亵并未发生奸淫行为。
强制猥亵罪和强奸罪从手段上来看,都是以暴力、胁迫等方法违背他人意志,侵害被害人。但强奸的主要目的是发生性交,而强制猥亵主要目的不是与被害人发生性交,通常表现为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刺激或满足行为人性欲的淫秽行为,如亲吻等。二者最大的区别在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不一样。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强制猥亵过程中,产生了性交的想法,但在实施过程中未遂,那么要按强奸罪定罪处罚。如果嫌疑人强奸未遂,转而用暴力、胁迫等方式发生亲吻等强制猥亵行为,也要从一重罪论处,即按强奸罪论处。
本案中,按现在通报的情况来看,被害人处于醉酒状态,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采取了强制猥亵行为,并未透露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是否具有强奸的意图。但根据案情,两犯罪嫌疑人有购置避孕套的行为,这一行为有理由怀疑为具有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的意图。
由此,个人认为警方以强制猥亵罪立案的原因可能与量刑有关。从量刑上看,强奸罪的起刑点为3年有期徒刑,具有“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等从重情节的,最高可判处死刑。强制猥亵罪的基础法定刑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该案中,如果犯罪嫌疑人以强奸罪立案可能仅是强奸未遂,而强制猥亵则构成既遂,所以量刑上来说强制猥亵既遂可能量刑上来说高于强奸未遂。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页面更新:2024-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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