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要点】
【案情简述】
2018年4月1日,张三(40岁,外地农村户籍在上海郊区工作)入职上海某公司担任保洁员一职。同年4月5日,张三主动书面提出:“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公司支付社保补助200元/月,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本人自负,与公司无关”。2020年4月22日,张三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被机动车车主李四撞伤。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李四全责,张三无责。张三右腿粉碎性骨折,后经鉴定构成10级伤残,护理期60天,休息期120天,营养期90天。
2020年6月30日,张三的丈夫王五向公司所在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2020年8月31日,人社局认定为工伤。某公司不服,认为张三主动放弃缴纳社保,且公司每月向其支付社保补助,不应认定为工伤,区人社局认定工伤错误。某公司起诉区人社局,请求法院撤销区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一审法院判决公司败诉。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在此期间,李四因交通事故,向张三赔偿包括残疾赔偿金等在内的各类损失。当张三要求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赔偿时,公司认为张三既然已经获得了交通事故赔偿,就不可以再要求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赔偿。
【争议焦点】
问1:员工书面放弃缴纳社保,能否构成不予认定工伤的理由?
答:1:不能。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保(含工伤保险),是公司的法定义务,不能约定排除。工伤认定不以公司是否缴纳工伤保险为前提,即使员工书面放弃,也不能成为不予认定工伤的理由。员工被认定工伤后,公司缴纳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赔偿,公司未缴纳保险的,由公司承担原本应由工伤保险赔偿的费用。
问2:员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算工伤吗?
答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非员工主责,即员工对交通事故不负责任、或负次要责任、或负同等责任,才能被认定为工伤。若员工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则不算工伤。
问3:交通事故和工伤,可否双重赔偿?
答3:可以双重赔偿的项目:工伤待遇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可与交通事故双重赔偿。
不可双重赔偿的项目: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器具补助费,只能择其一(交通事故或工伤),获得一份赔偿。
问4:张三的残疾赔偿金应按上海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答4:应按2019年度上海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规定,2020年1月1日起发生的交通事故,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城乡标准统一,不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统一按上一年度上海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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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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