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人性化审判对当事人及事实的尊重

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人性化审判对当事人及事实的尊重

自认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规则,通过自认制度,可以在尊重当事人本人意愿的情况下,加快审判效率,免除不必要的举证环节。自认制度的适用,不违背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价值,不违背其他法律规定,对于民事审判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但自认是否可以撤销,也成为了一个重要法律问题。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不利的事实主张一旦予以承认,将产生不利法律后果。若是可以随意撤销自认,那将会造成审判秩序的混乱。自认的撤销,意味着举证责任免除的法律后果也将不再存在,造成已经经过庭审调查的事实重新进行举证,已经进行的辩论重新进行。甚至与自认有关的其他关联事实也将重新进行庭审调查。故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当事人撤销自认。

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人性化审判对当事人及事实的尊重

可是自认制度的基础是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公平正义又是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若当事人一致同意撤销自认,或自认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允许撤销自认才是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最大尊重。当事人是案件事实的亲身经历者,他们一致撤销自认的意见,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尊重。允许撤销自认,也是人民法院在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及案件事实的情况下,人性化审判工作的表现。当然,撤销自认后,人民法院可以对相关案件事实组织庭审调查,根据调查事实进行裁判。

一、自认制度的遵守,是当事人与法院共同诉讼义务

自认是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表现,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处分诉讼权利应当予以尊重。也就是说,自认行为对当事人产生法律后果,对人民法院一样亦产生法律后果。不能把自认的法律后果仅视为对自认一方的不利后果,还要视为对法院审判活动的规制。

当事人自认,人民法院就应当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应依据不利事实主张进行事实认定。法官对于当事人自认内容,除违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其他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外,不宜深入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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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当事人一致同意撤销自认的,可以撤销

虽然自认原则上不允许撤销。但自认形成的基础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处分,允许当事人自认的法理基础在于当事人是案件的亲历者,对案件事实有着经历,其对于不利事实主张的承认,具备较强的可信性。因此,应当允许当事人对不利事实主张进行一定诉讼权利的处分,以节省诉讼资本,加快诉讼效率。当事人的自认也有可能是错误的,或者草率的。对此应当允许在不损害对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情况下,撤销自认。

1、当事人一致同意撤销自认的,若是理由是自认错误的,可以撤销

当事人是案件的亲历者,对案件事实亲身感知,因此其对事实主张的承认有着较强的可信性。可是即使案件的亲历者,也不能完全保证对案件事实的全面感知。因此,在当事人承认对方当事人不利事实主张后,发现自认的事实是错误的。并且这种主张,也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人民法院应当允许撤销自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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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基本精神是尊重事实,若当事人自认较大可能是错误的,在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撤销自认的情况下,允许撤销自认,更有利于最大限度还原事实真相,对案件进行精准裁判。允许在当事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撤销自认,既体现民事审判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尊重案件事实。

2、当事人一致同意撤销自认的,若是理由是并非自认错误的,可以撤销,但需要对之前自认的事实进行考虑

当事人一致同意撤销自认,但理由并非自认错误的,虽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可以撤销。但对于一方当事人承认对方当事人不利事实的行为,在裁判时应当进行充分考虑。民事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有着较大的复杂性。即使当事人并非一致认为自认是错误的,但一致同意撤销自认的,人民法院还是应当尊重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

需要说明的是,若案件调查对相关事实可以调查清楚,则以庭审调查的事实予以认定。若案件调查,各方提供证据不足以完全证明相关事实时,需要对当事人之前对对方当事人不利事实主张予以承认的情况进行充分考虑。也就是说,自认的撤销虽然可以免除一方当事人不利的法律后果。但自认的行为事实存在,对于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判断仍然具备法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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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自认,允许撤销。

自认的基础是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若当事人对于对方当事人不利事实主张的承认并非本人真实意志,那就谈不上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而是正好相反。故此情况下,应当允许当事人对于并非真实意志的自认予以撤销。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以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为理由撤销自认的,需要经过人民法院审查是否存在胁迫与重大误解。

只有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的自认是基于胁迫划重大误解原因才作出,当事人才能撤销自认。这也是为了防止一方当事人滥用胁迫、重大误解理由,任意撤销自认,扰乱庭审秩序。在现有证据不能表明胁迫、重大误解事实存在的情况下,由自认一方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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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自认撤销的程序规定

1、自认撤销应当在辩论终结前提出

辩论终结后,人民法院已经结束庭审调查程序,不能再组织当事人进行审判活动。在此情况下,允许自认撤销,意味案件程序需要反复,这既不严肃,也不符合诉讼规定。如果允许当事人在辩论终结后撤销自认,则可能会形成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的情况,反复撤销自认,导致案件久拖不决的情况。

2、准许撤销自认的,应当作出裁定。

准许撤销自认,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这是证据规则明确要求。从另一方面,也可以看出自认行为在法律上的既定效力,导致撤销自认需要以裁定方式准许。准许自认裁定,应当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对于准许自认裁定,当事人不服亦不得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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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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