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案例知识点总结之施工相关法规与标准

1.专项施工方案编制?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2.专项施工方案审批?

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对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后,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3.专家论证会?

①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②专家论证会参加人员

1)专家组成员;

2)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3)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4)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4.方案管理与执行检查?

①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②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③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学员专用请勿外泄

④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5.事故报告的期限?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施工单位负责人报告;施工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h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以及事故发生之日起30d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6.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

①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②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 年;

③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④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 2 年;

⑤装修工程为 2 年。

7.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与审批?

(1)施工组织设计应由项目负责人主持编制。

(2)施工组织设计审批:

1)施工组织总设计应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

2)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授权的技术人员审批;

3)施工方案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批;

4)重点、难点分部(分项)工程和专项工程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评审,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

(3)专业承包单位施工的分部(分项)工程或专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应由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其授权的技术人员审批;有总承包单位时,应由总承包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核准备案。

8.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基本内容?

①编制依据;②工程概况;③施工部署;④施工进度计划;⑤施工准备与资源配置计划;⑥主要施工方法;⑦施工现场平面布置;⑧主要施工管理计划等。

9.混凝土取样与试件留置?

1)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³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3)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m³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m³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4)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10.子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检测项目?

1.门窗工程:建筑外墙金属窗的抗风压性能、气密性能和水密性能

2.饰面板工程:饰面板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力

3.饰面砖工程:外墙饰面砖样板及工程的饰面砖粘结强度

4.幕墙工程:①硅酮结构胶的相容性试验和剥离粘结性;②幕墙后置埋件和槽式预埋件的现场拉拔力;③幕墙的耐风压性能、气密性、水密性及层间变形性能

11.室内环境污染验收规定?

①民用建筑工程及室内装修工程的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应在工程完工至少 7d 以后、工程交付使用前进行。

②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应抽检每个建筑单体有代表性的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氡、甲醛、苯、TVOC 的抽检数量不得少于房间总数的5%,每个建筑单体不得少于3间;房间总数少于3间时,应全数检测。

③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凡进行了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且检测结果合格的,抽检数量减半,并不得少于3间。

④当房间内有2个及以上检测点时,应取各点检测结果的平均值作为该房间的检测值。

⑤当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结果不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时,应查找原因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可对不合格项进行再次检测。再次检测时,抽检数量应增加1倍,并应包含同类型房间及原不合格房间。再次检测结果全部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时,应判定为室内环境质量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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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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