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象」物业费发票开票难面面观

文|玉河微澜

「世象」物业费发票开票难面面观

上周得到消息,说是今年的物业费补贴一改上年直接补贴到卡的做法,单位要求必须提供物业费发票来报销。同时按照职务和职称,就高不就低划分三个标准。

我好歹是个高级职称,按照标准,应该补贴2640元。虽然还没见正式通知,我也不敢怠慢,因为我知道按照这一标准,我在市里的住宅物业费远远不够,需要借着周末回县里,再把县里那套房子的物业费发票讨要来。

我忽然想起来,市里这套房子所在的小区,今年10月份刚换了物业,老物业的收费交到10月底,新物业的收费从今年最后两个月到明年底,二者开具的发票都在今年的话,加上县里那套房的物业费发票,就基本够了补贴金额。

既然身在市里,先把市里这块物业费发票弄好,等周末回家再说县里那块。

太太说,前段时间去老物业缴纳物业费,给开了发票,新物业刚来,说是还没安装发票机器,需要等待。太太帮我翻身出老物业费收费发票,我一看,是孩子的名字。因为这套房子是我们夫妇俩和孩子的共有产权,孩子的份额大,是当然的“户主”啦!

太太问,孩子的名字能行吗? 我说应该能行,顶多后面附加一页共有产权的复印件。剩下的就是新物业的发票了。太太找出当时缴费的收据。我打通物业电话,说明要开具发票的意思。新物业初来乍到,态度极好,满口答应。第二天,我去上班,退休在家的太太带着收据顺利把物业费发票开来了,而且是我的名字。

在我的旧有印象里,县里很多地方,包括饭店、药店等,要个发票几乎没有痛快的,无非是商家为了省点税款,至于不给开发票的借口也是五花八门,什么“没发票了”—鬼知道有没有啊。“这个月开完了”—开完没开完凭着一张嘴啊。“给你个收条吧,等积攒多了再来开吧”—你以后或许就忘了。“下回一起开吧”—谁知道还有下回吗?

为了砸实这件事儿,免得耽误了用,周末回县里,我和太太直接把车开到了物业办公室。里面坐着一位青年妇女,圆脸微胖,面容白皙,看起来还算和善。我把来意说明后,女子说需要经理签字,又说周末会计不上班,也盖不了章。我说下周一能开出来吧?女子说开不了。我说为啥开不了,她说还没给经理汇报,周一经理来不来还难说。我追问,那有个时间吗?女子沉了一下说,能开时给你打电话,你留个电话吧。我把电话留下,心想,我也不能把希望寄托在对方主动打电话上,于是也要来了她们物业的办公电话。

回到家,找出当初缴费的收据。这个收据是太太的名字,当初这套房就在太太名下。为了不给物业任何可能拖延开具发票的借口,我把身份证留下,加上夫妻二人的结婚证也在县里的家里,如此这般,基本做好了去开具发票的基础工作。

太太说,周一你回去上班吧,我在县里盯着发票。我说好吧。

考虑到对方所谓“汇报”,所谓“会计盖章”等借口,我们给了物业周一一上午的时间,没有催促她们,当然,我们也没接到让去开发票的电话。

周一下午三点多钟,我主动给物业打电话,一个男士接听,我把开发票的事情一说,男士很是痛快,说:“就是机打的发票啊,来吧,随时能开!” 我欢欣鼓舞,没到如此痛快,赶紧告知太太。

天下着蒙蒙细雨。太太不顾天象,骑上电动车赶到物业那里,没想到吃了闭门羹。太太告诉我,所谓随时能开,是那个打印收据的机器。至于那个发票,当时还是开不了。太太无奈返回。

真是岂有此理?!难道发票和收据,混为一谈还是装糊涂,不得而知。我对太太说,我打电话再找他们。太太劝阻道:“算了吧,打电话又得生气。等明后天,我再过去看看吧!”

我气不过,还是违拗太太的意思,把电话打了过去。这不一会儿的工夫,接听电话的是个女声,我判断就是当初那个白净女。我质问道:“刚才那个男士是经理吗?为什么说能随时开具发票而不能开了呢?”

对方说:“经理不知道具体情况(经理不知到还有比经理更明白的人么?),他把开收据的机器当成开发票的机器了。”(这个经理真是的)。

我不想跟她争辩。我通过电话陈述了以下几点意见:一是物业公司开具发票理所当然,天经地义,按说在缴费时就该当场开具,现在业主要求开,更没有拖延的理由。二是现在都提倡“一次办好”,你们本身就是服务行业,难道说还要业主三番五次地跑腿吗?!三是如果连开具发票这么个事儿都千推万搡,难道要逼着业主投诉“12345”市长热线吗?四是既然开发票不痛快,你们有没有想到收取物业费时,业主也可以给你不痛快,下次你们收取物业费时,我可以不见发票不缴费,可以不可以?!

我最后强调:我不是对你个人有意见,是对物业服务有意见。我不管你们内部流程如何,但是不能以内部流程问题,损害业主利益,耽误业主时间和精力。

我刚说完,女子说:“保证周五前给你开出来。”

我放下电话,把上述沟通告知太太。太太说,你说的对,就该给他们上上课!

今天(周三)下午,太太打来电话,告诉我发票开好了。并且说,去开发票时,那几个人都直瞪着眼看她,可能是因为你打那个电话打的,看看你这个“恶人”的太太长的啥样子。

我略感欣慰,毕竟,没让等到周五,物业就通知太太去开发票了。至于我那一番“义正辞严”的电话是不是起了作用,不得而知。也巧,单位正式通知下发了,要求月底前务必凑齐,以部门为单位提交报销。

凑巧,单位老孙到我办公室说话,顺便说起他的苦恼:他们小区的物业规定,缴纳物业费必须在一个月内开具发票,否则不予办理。一个领导干部找了关系,也没办成。很多人哪想到后面用着发票啊,当初几乎没有及时开发票的。物业公司的规定无疑是“店大欺客”。

他还告诉我,有的物业公司规定,如果需要发票,税点由业主自己承担,这更没有道理了!

看来,物业费发票开票难该治理治理了!

(作于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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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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