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犬初七被带走杀死,涉案人员犯罪了吗?犯什么罪?

最近柴犬初七事件又成为一个热点,事件简单经过是这样的:柴犬初七的主人父亲带初七在早上五点半左右出门遛狗,其父将初七的绳子解开,任其自由活动,其间被两名骑摩托少年带走,狗主人根据定位信息多方寻找,才在路人的帮助下,在一处售卖狗肉的地方,找到了已经做熟的半只狗子。

柴犬初七被带走杀死,涉案人员犯罪了吗?犯什么罪?

图文无关

在该起事件中,狗主人素质低下,违法遛狗是一个因素(根据珠海养狗相关规定,携带犬只外出应使用两米以下犬绳牵引),不法分子非法占有犬只并出售是另一个因素,那么,将犬只带走的两人是否犯罪?涉嫌什么罪名?

第一、不是抢劫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抢劫,须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压制受害人反抗,迫使受害人违背自身意志交出财物,本例显然不符合相关要件。

第二、不是抢夺罪。由于主人未牵绳,任由犬只自由活动,狗贩带走犬只的行为,不会危害狗主人的人身安全,不具有对人的危险性,不构成抢夺罪。

第三、不构成盗窃罪,本例中,狗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狗主人不备,抢走柴犬,排除了狗主人的占有,造成了狗主人财产损失。其行为符合盗窃罪要件,但是盗窃罪有一个很重要的条件,即数额“较大”,本例中,根据该主人自述,该柴犬价值为2300元,该价格相较柴犬正常市场价格已偏高,可认为主人描述价值为事实。

那么,2300元是否满足“数额较大”这一条件呢?很遗憾,不满足。根据粤高法发(2013〕16号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盗窃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之规定“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六个市,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三千元以上”,对照该标准可以看出,2300元尚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因此,不构成盗窃罪。

所以,犬只主人只能循民事途径寻求损害赔偿。这个结果很令人遗憾。而事件的后续情况是这样的:

狗贩子早就把定位器丢入了河水,警方和主人一家只能够根据定位轨迹猜测出一个大概的位置,走街串巷询问本地居民之后,终于发现了一个关键线索,珠海和中山交界地带的14村有一个桥头,有着多年的狗肉生意。第二天早上,主人一早过去桥头蹲点,一直守到中午11点,终于发现了狗肉摊,在立即通知警方过来搜查之后,迎接她的是初七被砍得只剩下一半的身体,在这一半的身体里,主人找到了给初七植入的芯片扫描芯片。确认眼前的尸体就是初七,尽管证据确凿,但贩卖狗肉的摊主却表示自己收到狗时,狗就已经被打死了,全程否认自己偷狗只承认自己卖狗,警方只能够将他释放。

所以,各位爱狗人士,出门遛狗,记得牵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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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5

标签:非法占有   盗窃罪   涉案人员   珠海   要件   广东省   中山   受害人   狗肉   财物   数额   警方   较大   主人   事件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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