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女员工性侵案最全分析,该怎么判?会怎么判?

最近因为全力备考,所以文章写得比较少了,但是今天看到警方通报,忍不住出来花点时间聊几句。先看看涉案的人渣,出于保护嫌疑人隐私角度,已对嫌疑人照片做马赛克处理。

阿里女员工性侵案最全分析,该怎么判?会怎么判?

王某文(曲一)

广受关注的阿里女员工性侵案终于有了警方的情况通报,由于此案情节相对简单,关联方面相对单一,虽未定案,根据警方通报基本也可以推出事件的真实情况。根据这份通报,我尝试对该事件有关法律问题进行一个分析。

本案涉及两名嫌疑人,我们一一分析。先讲影响最大的嫌疑人王某文(曲一),舍去通报中相对不重要的内容,其主要涉嫌犯罪的事实转载如下:

“陈、王两人下楼后,陈某丽打车回家。23时04分,王某文在酒店门口欲打车离开时,接到胡某敏电话告知,周某多次给其打电话说话含糊不清。胡某敏得知王某文仍在周某酒店楼下,让王某文去查看周某的情况。23时08分,王某文取消打车软件订单。23时16分,王某文返回酒店前台,持周某及本人身份证,经前台电话联系征得周某同意后,办理了周某房间的房卡,于23时23分进入周某房间。在房间内,王某文对周某实施了强制猥亵行为,23时33分王某文网上购买避孕套。23时43分王某文离开周某房间,此时避孕套并未送达。7月28日0时,快递员将避孕套送至酒店前台(上午10时许,王某文返回酒店前台将该避孕套取走并丢弃)。”

王某文的行为涉及哪些罪名?有可能受到怎样的处罚?首先,“强制猥亵”这个是明白无误的罪名,警方也以此为基础开展侦查工作。强制猥亵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由于可能犯罪行为发生在相对私隐密闭空间,且周某已出于醉酒状态,可以认为应该未构成“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因此,王某文的行为如果查实,应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为处罚依据。

其次,王某文还涉嫌了另一项罪名,“强奸罪”,王某文虽未实施实质性强奸行为,但是其“网上购买避孕套”,且此时王某文尚处于周某房间内且可自由出入,因此,可以认为王某文有主观犯罪故意,且已经开始实施犯罪准备,由于避孕套迟迟未送达,王某文中止了犯罪行为的实施,该中止行为并非出于王某文本意而是由于客观原因导致,因此,可以认为王某文属于强奸行为未遂,在定罪时,检察机关有可能视具体情节考虑是否增加此罪名起诉,王某文有可能面对数罪并罚的结果。

另一嫌疑人张某,主要涉嫌犯罪事实如下:

“7月27日宴请期间,21时29分,周某因饮酒过多欲呕吐时,张某陪其一起走出包间。周某出包间后一路呕吐至饭店大厅吧台垃圾桶处。随后,返回包间途中张某对周某实施了强制猥亵行为。22时许,宴请结束。

7月28日7时14分,周某与张某联系,告知房间号码,张某从家中携带一盒未开封的避孕套,于7时59分到达槐荫区济南西站亚朵轻居酒店,敲门进入周某房间后,对周某实施了强制猥亵行为。9时35分,张某离开周某房间时,带走周某内裤一条,避孕套(未开封)遗留在房间内。”

可见,张某的“强制猥亵”行为也是坐实了的,而且张某的强制猥亵行为性质比周某更加恶劣,这里还涉嫌两个加重情节,一是“周某出包间后一路呕吐至饭店大厅吧台垃圾桶处。随后,返回包间途中张某对周某实施了强制猥亵行为”,可见,这次张某对周某的猥亵行为应该发生在饭店大厅吧台至包间“途中”,有可能构成“在公共场所当众”的加重情节,另外,张某两次对周某实施强制猥亵,第二次的时间达到一个半小时左右,并且“带走周某内裤一条”,而这条内裤很有可能是从周某身上扒下来的,因此也有可能被认定为“情节恶劣”,故此,在“强制猥亵”行为的量刑上,张某应该会高过王某文。甚至有可能因为加重情节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同时,张某“从家中携带一盒未开封的避孕套”,显然构成了强奸罪的犯罪预备,未能实施强奸行为的原因需待警方进一步查证确认,根据查证情况才能确定是其主动放弃还是因受到周某强烈反抗而被迫中止,根据实际情况来认定属于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因无警方详尽通报,所以在此也无法具体判定。因此,张某也有可能面临数罪并罚的处罚,但是如果是张某主动放弃实施强奸行为的,也可能会被免于追究涉嫌强奸的行为。

上述分析是基于警方通报进行的法律分析。另外,网上对相关事实有一些质疑,这里说说我个人的看法,完全是个人意见,并不严谨,大家参考一下就行。

1、 周某饮用白酒约350毫升。是否会造成严重的失忆、神志不清等情形?根据我国醉酒驾驶标准,血液酒精含量>80mg/100mL即构成醉酒,饮酒量和酒精含量的换算可以使用经验公式:【饮酒量(ml)×酒精含量(%)×114】÷体重(公斤)计算,假设周女士体重50公斤,饮用的白酒为52度,可以计算出饮酒后周女士血液酒精含量为:350X52%X114÷50=414.96mg/100ml,显然已经达到严重的醉酒状态,神志不清或不能有效控制自身行为是完全正常的。

2、 第二天上午10点,王某文为什么返回酒店前台该避孕套取走并丢弃?这个就很容易理解了,王某文很清楚自身所为,避孕套显然构成物证,需要取走丢弃才能避免被警方固定证据,上文已经说到,王的行为已经涉嫌强奸罪的预备。

3、 27日晚醉酒后张某曾强制猥亵周某,但在酒局结束的次日凌晨,周某却主动联系张某并告知张某其房间号码,原因是什么?嗯。。。问这个问题的人恐怕是没有喝醉过酒,不过“断片”这个词应该是听说过吧?张某前一天猥亵周某时,周某刚喝完酒,出于严重的醉酒状态,很可能完全不记得张某的猥亵行为,而王某文实施猥亵行为时,时间已过去数小时,周某意识有所恢复,对王某文的猥亵行为有一定印象,因此反而更加容易相信张某,因此联系的是张某而非王某文。网上有言论认为周某与张某早有暧昧关系,我认为纯属胡扯,不值一驳。此前周某报警时,就已经明确无误的表示同时怀疑张某前一日在饭店对自己实施猥亵,显然是意识和记忆逐渐恢复,并且要求对张某一同实施调查。

4、 周某为何退房后才报警?根据相关通报,可以判断出,张某次日凌晨进入周某房间后对周某实施强制猥亵行为,我个人估计,张某的强制猥亵行为可能并未采取严重暴力或者胁迫手段,从时间长达一个半小时而言,张某此时更加可能是试图用语言打动周某,希望能与周某发生性行为,在遭到周某拒绝后对周某实施猥亵,并带走了周某的一条内裤。周某在意识逐渐清醒以后可能考虑自己并未遭受实质性性侵害,因此并未在退房前报警。但是在退房后产生疑心,也可能对前一日情形恢复部分记忆,因此选择报警。这里有一个细节可以佐证,周某报警,认为自己有可能遭受性侵害的嫌疑人并不是张某,而是王某文。因此很大可能是周某回忆起了前一日的部分情形,同时又看到床头的避孕套,其怀疑对象是王某文而非张某,因为周某可以肯定自己并没有遭到张某强奸,但是怀疑王某文对自己实施了强奸行为。

阿里女员工被性侵案可以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事件,相较于吴亦凡事件的小众范围,此事件更有代表性,也更有可能发生在我们身边,每一个职场女性都有可能面对相同或者相似的侵害或者骚扰可能。因此,此案的查处具有重大的现实社会意义。我们看到,事件发生后,当地警方也是高度重视,投入精兵强将实施侦查,迅速查明了有关事实,希望司法机关能尽快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广大职场女性也应该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勇敢地捍卫自己的人身和尊严不受不法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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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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