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上,咋就会“被自愿”呢

职场上,咋就会“被自愿”呢


尽管福州公交那在工作岗位上逝去的司机已被认定为工伤,但是福州公交关于“自愿放弃社保”之说依然让人思考,人们不禁发问;当今职场中还有多少“自愿放弃”的陷阱?

其实,职场上,各类员工“自愿放弃”相关权益的事不是什么新鲜事。 曾就有“男子应聘外卖配送员被要求‘自愿放弃社保’”的新闻登上热搜。在现实中,除了自愿放弃社保外,像自愿放弃加班费,自愿放弃带薪休假,甚至自愿放弃签订劳动合同的事也时有发生。上海普世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阮超向中新网记者表示,“在劳动争议中,员工签署自愿放弃协议的案件具有一定代表性。”(见2021年1月31日中国新闻网)

自愿放弃的内容都是与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放弃就意味着不是一般的损失,是极度的不公平。作为一个心智健全的求职者是很难自愿放弃的。那么在职场中为啥有那么多“自愿放弃”呢?是求职者傻吗?还是求职者高尚呢?其实都不是。京城某公司的一位职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就直言不讳地说:“哪里有几个人是自愿的,大多都是‘被自愿’而已。”

名为“自愿”,实为“被自愿”,但凡生活在现实生活中的人是一点都不感到陌生的。

我在想这样一个问题,求职者为啥会心有不甘而又不得不“被自愿”呢?

很显然,在职场中,用工单位是处于绝对的强势地位。在找工作难的当下,这种强势地位更加凸出。海量的求职者为了争得一个职位,是根本没有可能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只能按用工单位所要求的去做。除非不想要这份好不容易即将得到的工作。有求职者就说,“现在工作多难找,笔试面试三四轮,到签合同的时候,自愿放弃承诺书摆在一起,不放弃就走人,你说你签不签?”这真是“人在屋檐下,不能不低头啊”。人为刀俎我为鱼肉,只能任人想怎么剁就怎么剁了。

用工单位敢“被自愿”求职者,求职者不敢对用工单位肆无忌惮地“被自愿”说“不”,这仅仅是用工单位处于绝对的强势地位吗?

众所周知,从现有的法律来看,加班费、社保、休假等等,都是法律赋予给劳动者的权益,用工单位必须无条件地予以切实地保障,不能以任何理由予以剥夺。否则违法。换句话说,就是社保等权益是受法律保护的。因此,我在想,如果法律的规定得到严格地遵守和执行,用工单位剥夺求职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受到法律的制裁,那么用工单位敢肆无忌惮地以“被自愿”的名义去剥夺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吗?绝对是不敢的。除非用工单位想关门大吉。现在“被自愿”成为比较普遍的现象,这表明能够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还没有得到严格地遵守与执行。用工单位的违法行为不能得到法律的制裁。

我们还知道,用工单位有工会,社会有劳动监察机构,他们的职责都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如果他们忠实地履职,那么“被自愿”是根本不会有的。然而,现实很是残酷与无奈,并没有文件、报告里说得那么好看。还是以福州公交公司来说吧。我在写这篇短文时,查了查这家公司的官网。官网上显示,这家公司是有工会组织的。我就奇怪了,对明显违反法律的职工“自愿放弃社保”规定,公司的工会怎么让其堂而皇之地成为了规定?当事件发生后,怎么不见工会发声?再看看当地的劳动监察机构吧。据报道,事件传到网上之后,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也将进一步调查”。我在想,劳动监察是不是只是事后监察?工会和劳动监察机构如此作为,用工单位怎么不敢肆无忌惮地对求职者“被自愿”呢?

消除违法的“被自愿”现象,有效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仅仅是劳动者敢于说“不”,更重要的是有一个良好的敢于说“不”的社会环境。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要硬起来,能够使用工单位敬畏,像工会、劳动监察等组织和机构要忠实地履职,成为劳动者的保护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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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02

标签:加班费   福州   劳动者   求职者   肆无忌惮   社保   强势   工会   权益   地位   公交   机构   法律   工作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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