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红包不还也是违法犯罪?山东法院判了

抢红包不还也是违法犯罪?山东法院判了!

抢红包不予归还可能是盗窃罪?临沂法院判了!

随着社交软件和电子支付的发展,一些人用到现金的场景少了,取而代之的是各种支付软件,支付工具。支付手机化、货币化了。那么常见的社交圈里的抢红包,也能引发违法犯罪么?

抢红包不还也是违法犯罪?山东法院判了


答案是肯定的,抢红包不还,有可能也是违法犯罪,盗窃罪。山东临沂沂水法院做出一项判决,判处在社交圈抢夺抗疫捐赠红包的李某盗窃罪。(据潇湘晨报、新浪、光明网10月12日报道)

这起案件的标的并不是很大,事情也不复杂,李某一共抢了7个红包,共计1200元。而且拒不归还,在社交圈场景,有些人是匿名,但是实际是真实的人,而且捆绑了账户,红包的虚拟货币虽然是电子符号,但是也能使用、支付,等于真实的财物和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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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抢红包这种游戏,加上社交群的群体性,此人进入后,对于公益属性的红包进行了抢夺,实施了非法占有,实际是一种盗窃行为。这件事情虽然不是入室抢劫,但是嫌疑人扫码进入封闭社交空间,也相当于是一种偷窃。

群主和群员很熟悉,相当于一个家庭,一个不部落,彼此信任,也是一种网络生态,而他们支付方式为了简单方便,直接发红包,收集捐款,这也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而李某作案后拒绝归还,这些线上人员拿他也没啥办法。最后检察院进行了公诉,法院进行了判决。那可能公安机关也接到了报警,对其实施了抓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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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网友认为,法院判错了吧,抢夺是抢劫罪,怎么是盗窃罪呢?抢劫是暴力挟持或者威胁,李某是趁大家不注意,进行抢红包游戏,抢红包本身没什么暴力行为,就是点点鼠标,大家也没有防备,也没有进行暴力威胁和胁迫。所以更符合盗窃罪,他是潜入社交群,然后趁大家疏忽,实施了盗窃。是在虚拟空间完成了偷盗行为,侵犯了大家利益,违背大家意图,非法占有了财物。

此人因为认错态度好,坦白悔过,最后从轻处罚了,罚金2400元,可谓偷鸡不成反而蚀把米。这起案件可以说比较奇葩和新颖,李某难道认为自己是匿名就没有事,觉得自己凭本事抢来的红包,凭什么还呢,我进了一个群,看到红包,抢到不就是我的么?

一般的社交群,群主或者群员发红包是一种游戏或者福利或者分享,大家谁手快,抢到就是谁的。而这个群是募捐、收钱的行为,这事也告诉我们,你要收费、收钱,可以转账,可以支付到社交账户,不一定要抢红包,因为群里可能有外人,还有不知道的人,甚至别有用心的人进来,从而引进不必要麻烦。

抢红包不还也是违法犯罪?山东法院判了


有网友说,道德不能解决的问题,必须法律解决,确实如此,法律就是调节社会人际关系的一种模式,一种契约,一种仲裁。这件事居然检察院公诉,闹到了法院,并且是参照刑法执行,也算是一个新鲜事。

李某抢了红包就退群,拒绝退还之后,又扫码入群,又抢了几个红包,可能引起了大家的公愤,行为比较恶劣,此类行为可能引发了群友报警。这样的事情,我还是第一次看到和听说,这个新闻也是新时期网络违法犯罪的一个新表现。

当然法院依照刑法谦抑慎重的原则,批评教育,经济处罚为主,也起到了通过案例宣传法律的作用,也是新条件、新环境下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一个司法实践,此事也告诫我们,网络的电子货币或者虚拟货币,未经他人同意许可,非法占有、抢夺,可能会构成盗窃罪,会遭到法律的制裁。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你匿名或者虚拟,也不能为所欲为。

抢红包不还也是违法犯罪?山东法院判了


文|昆德拉传媒 简一川

其他:部分图片供模拟相信,不代表文字特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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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6-09

标签:沂水   法院   非法占有   盗窃罪   社交圈   山东   收钱   财物   刑法   检察院   红包   判决   社交   货币   法律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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