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不说李律潘律真是顶级高手啊!追加老杜为被告这一招高明啊,在9.18庭审上虽然很多关键问题老杜和大药房的“四朵残花”都以拒绝回答、年代久远记不清了、不知道不清楚应对,但也不是没收获,引出更多的疑点和锁定王某莲这个突破口就是最大的收获。
1:杜某枝有没有隐瞒乙肝病史,根据庭审记录有三种争议说法。
杜某枝的说法是自己没有隐瞒也隐瞒不了,医院会查出来的,因此入院时就已跟医生说过了。
王某莲的说法是如果杜新枝跟自己说过乙肝病史,则自己会如实地记录在病历上,现在病历上没有这个记录说明杜某枝没有跟自己说过。
耿某玲的说法是:杜某枝说当年是有乙肝化验单的,执行化验的是耿某玲,但是耿某玲否认自己执行过乙肝化验,病历记录的执行化验签名不是自己的。
2:前卫生部1982版的《医疗工作制度》中明确要求婴儿生下来后要佩戴“手圈”才能送往婴儿室,“手圈”要标有母亲姓名,婴儿性别以此识别。
但是出庭的四名医护人员都一致否认有“手圈”,原告方认为相比于四名医护人员的证言,国家出台的《医护工作制度》更为可信,某河医院当时正在升级中,对国家的制度不可能不遵守。
3:就是婴儿是不是在洗澡时发生的错换,此前的郭某宽在接受采访时就认为是在这个环节发生的,但是出庭的四名医护人员都表示婴儿洗澡都是一个一个抱着进去洗澡的,且有两个护士在现场。
耿某玲还表示婴儿都是出生的第二天中午拿去洗澡的,当年的两个婴儿不是同一天出生的,许妈和杜某枝也不是同一个病房,错换如何发生。
除了以上三个疑点还有很多疑点,在此就不一一写出来了,李律向王某莲提问时说病历上的签名,为何医生的签名栏有你,护士的签名栏也有你?
王某莲回答:我那时是实习医生。
此言一出让医疗界同行觉得不可思议,因为实习医生根本没有单独签字权,必须要有指导医师在前面签字确认后病历才能成为有效法律文书, 但是28“透换”案件的病历上王某莲都是单独签字的。
若王某莲说的是真的,那么1992年当时的她没有医师资格证,是不能独自为患者提供临床诊疗服务的,她的行为相当于违法行医,属于刑事犯罪。
若王某莲说的是谎话,那她当庭做伪证也是属于刑事犯罪。
不管王某莲有没有说谎,她的刑事犯罪事实已经逃不掉了,原告方随时可以追加她为被告,大药房方面的突破口已经出现,就看李律潘律如何安排策略了。
页面更新:202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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