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百万十年未还,申请执行毫无进展,如何评价此案?

借款百万十年未还,申请执行毫无进展,如何评价此案?

【事件回顾】

2009年6月,赖某向好友王某借款120万元,约定利息2分,半年归还,双方写下借款协议并签字。

半年后,王某眼见还款的日子就要到了,于是拿出手机拨通了赖某的电话,让王某没想到的是电话那头传来的却是“您所拨打的号码是空号”,意识到什么的王某火速赶往赖某家中,却发现房子早已人去楼空,赖某就这样“人间蒸发”了。

四处打听无果的王某拨通了报警电话,可警察却告知民间借贷纠纷属于民事纠纷不予立案,让王某到法院起诉,无奈之下,王某来到法院提起诉讼。

立案需要被告(赖某)的身份证复印件或提供身份证号,虽然王某和赖某是多年好友,但是对于赖某的身份证号确是一无所知,最后还是找到了赖某原工作单位,通过调查了解到的。

案子是立上了,但是想要胜诉却没那么容易,由于赖某“人间蒸发”法院无法送达传票,只能在穷尽送达手段后,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在报纸上刊登公告,从立案到开庭足足拖了3个月的时间。

2010年4月,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此案,但是直到开庭赖某都没有出现,最终法院根据王某提供的借条、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进行了缺席判决,判决被告赖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及利息1344000元。

2010年6月判决生效后10日,王某的账户上并未收到一分钱。

2010年8月,王某申请了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后王某选择相信国家的强制执行力,可让王某没想到的是,2011年2月,法院做出裁定:经查明,被执行人赖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光是诉讼、执行就花了1年多的时间,可是谁想到时间是耽误了,却连一分钱都没要回来。

直到2019年,十年时间王某都在寻找赖某一家,可是十年时间赖某都杳无音讯,而该执行案件一直处于终结本次执行的状态。

借款百万十年未还,申请执行毫无进展,如何评价此案?

【事件分析】

1.王某在诉讼阶段“浪费”的时间

不论是查询立案需要被告(赖某)的身份证复印件或提供身份证号还是由于赖某“人间蒸发”法院无法送达传票,只能在穷尽送达手段后,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在报纸上刊登公告,这两种“浪费”时间的情况,其实都是可以在借款合同当中约定避免的。

(1)借款合同当中除了注明借款双方姓名外,还需要注明借款双方身份证号(需要与身份证进行核对);

(2)借款合同当中可以约定送达地址,发生纠纷后法院可以直接将法律文书(传票、判决书等)直接送达到约定的送达地址即视为送达。

2.法院做出终结本次执行的原因和含义

(1)终结本次执行的原因

王某在胜诉后申请执行,本以为能够拿回借出的120万元及利息14万4千元,可没想到法院做出裁定:经查明,被执行人赖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一般情况下,法院调查可执行财产的方法有三个:❶法院依职权调查;❷被执行人进行财产申报;❸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

法院依职权调查并未发现可执行财产,被执行人赖某一直处于“失踪”状态不可能进行财产申报,申请执行人王某又未提供任何财产线索,所以最终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法律提示:

在执行阶段,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可能会是推进执行程序进行的重要线索,申请执行人千万不要认为申请强制执行后,自己就可以高枕无忧的等着执行款到位。

(2)终结本次执行的含义

终结本次执行含义并不是执行程序到此结束,而是由于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执行财产,执行程序暂时停止,在发现被执行人的可执行财产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3.在执行阶段找人远没有找财产重要

十年时间王某都在寻找赖某一家,可是十年时间赖某都杳无音讯,而该执行案件一直处于终结本次执行的状态。在这将近十年的时间里王某都在寻找赖某的踪迹,但事实上执行当中最重要的是找到可执行财产而非找到被执行人,找人的目的往往是为了找到财产。

来源:东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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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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