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促进法出台,今后须依法带娃

“子不教,父之过”,这一传统道德理念将上升为法律。10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家庭教育促进法,这是我国首次就家庭教育进行专门立法。


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但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转型速度加快,家庭教育暴露出一系列突出问题,有的父母生而不教;有的父母不知道如何教孩子;有的父母过度“鸡娃”,教而不当;有的父母信奉“孩子不打不成才”“棒打出孝子”,将殴打虐待作为家庭教育方式……


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出台,不仅要求家长必须“依法带娃”,也有助于形成学校教育、家庭教育与社会教育的合力,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


家庭教育促进法出台,今后须依法带娃


Q:为何取名为家庭教育促进法?

A:今年1月初次审议时,草案名称为家庭教育法草案。初次审议分组审议时,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对法律的名称提出意见。委员杜黎明表示,家庭教育立法的目的旨在引导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职责,在全社会形成重视家庭教育、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发展的氛围,采用“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名称可能更为妥当。吕薇委员持相同观点, 认为这部法律草案的内容主要是倡导性和促进家庭教育的法律,建议改为“家庭教育促进法”。


今年8月二审时采纳了上述建议,将法律名称修改为家庭教育促进法,增加了“促进”二字。



Q:如何定义家庭教育?

A: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


从一审到三审,“家庭教育”概念历经三次调整。


一审稿规定,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以促进其健康成长为目的的引导和影响”。但一些委员提出,要把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两者的定位梳理清楚。不能每个孩子家长都对学生的知识、艺术欣赏等方面提出过高要求,最重要、最核心的还是要把基本道德品行管好。


据此,草案二审稿将家庭教育概念细化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知识技能、文化修养、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


对于二审稿的上述调整,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二审稿关于家庭教育概念和家庭教育内容的规定,应当进一步厘清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的界限,更充分体现家庭教育的特点。


三审稿采纳了上述建议,将二审稿家庭教育概念条款中的“道德品质、知识技能、文化修养、生活习惯”修改为“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


Q:谁来实施家庭教育?

A: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国家和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


Q:为呼应“双减”,家庭教育促进法做了哪些规定?

A: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畅通学校家庭沟通渠道,推进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相互配合。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学习负担,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双减”是一个系统工程,既要从严监管校外培训机构,又要发挥学校教育主阵地的作用,更需要家长转变育儿理念。转变家长的育儿理念,就需要改革教育评价体系,严格依法治教,以及加强对家长的家庭教育指导多管齐下。


Q:家庭教育应符合哪些要求?

A:(一)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

(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三)遵循家庭教育特点,贯彻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

(四)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协调一致;

(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


Q: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应合理使用哪些方式方法?

A:(一)亲自养育,加强亲子陪伴;

(二)共同参与,发挥父母双方的作用;

(三)相机而教,寓教于日常生活之中;

(四)潜移默化,言传与身教相结合;

(五)严慈相济,关心爱护与严格要求并重;

(六)尊重差异,根据年龄和个性特点进行科学引导;

(七)平等交流,予以尊重、理解和鼓励;

(八)相互促进,父母与子女共同成长;

(九)其他有益于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方式方法。


Q:国家是如何支持家庭教育的?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家庭教育工作专项规划,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将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国务院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写家庭教育指导读本,并制定相应的家庭教育工作规范。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建设家庭教育信息化共享服务平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组织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专业队伍,开展家庭教育服务工作,并对家庭教育存在一定困难的家庭,特别是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家庭,提供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服务。


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机构、收养登记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结合自身工作,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将家风建设纳入单位文化建设,支持职工参加家庭教育活动。


鼓励高等院校开设家庭教育课程,培养家庭教育专业人才,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为家庭教育事业进行捐赠或者提供志愿服务,可以依法设立非营利性的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对在家庭教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规定给予奖励等。


Q:家长不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会有什么后果?

A: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单位,以及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有关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发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或者非法阻碍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必要时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Q:家长还能不能打孩子了?

A: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不得实施家庭暴力。这并不是新规矩,我国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时,就已经明确禁止使用任何家庭暴力。


家庭教育促进法一审稿单设了家庭教育干预一章。二审稿则删除了其中有关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以避免公权力对家庭的过度干预。


家庭教育促进法除了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不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法律后果外,还规定公检法机关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的,要根据情况对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来源:央广网、中国妇女报、新京报、政事儿、苏州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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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6

标签:家庭教育   监护人   家庭暴力   未成年人   草案   修养   人民政府   道德品质   家长   父母   组织   机构   家庭   法律   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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