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局紧急通知!重大税务案件最高罚款1000万以上,8月1日起执行

2021年6月7日,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决定》,新办法从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税局紧急通知!重大税务案件最高罚款1000万以上,8月1日起执行

新办法有哪些重要内容呢?一起来看一下。

1、明确重大税务案件的定义

重大税务案件包括:

 (1)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根据本地情况自行制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根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督办的案件;

 3应监察、司法机关要求出具认定意见的案件;

 (4)拟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

5)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审理的案件;

6)其他需要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

解读:

1)具体标准由地方规定,例如:

  上海市: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本市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的公告》: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包括:(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市局标准为拟处罚金额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税务案件,区局标准为拟处罚金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税务案件。

  广东省: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公告》

重大税务案件包括:(一)符合标准的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省税务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为罚款金额达到1000万元或罚款倍数在3倍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各市(区)税务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具体标准为罚款金额达到下列数额或罚款倍数在3倍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广州市1000万元,珠三角其他市(区)(珠海、佛山、江门、东莞、中山、惠州、肇庆)500万元,其他市(区)300万元。

安徽省:

《安徽省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包括稽查局查处的下列案件:

省局:查补税款500万元以上,且存在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的;或者罚款在250万元以上的。

市局:合肥市局为查补税款200万元以上,且存在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的;或者罚款在50万元以上的。其他市局为查补税款100万元以上,且存在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的;或者罚款在30万元以上的。

县局:查补税款10万元以上,且存在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的;或者罚款在10万元以上的。

解读:

2)根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督办的案件

督办案件具体情形,分为两类:上级税务局督办的案件情形;国家税务总局督办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情形。

l 上级税务局督办

上级税务局可以根据税收违法案件性质、涉案数额、复杂程度、查处难度以及社会影响等情况,督办管辖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对跨越多个地区且案情特别复杂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本级税务局查处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级税务局督办,并提出具体查处方案及相关建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具体督办事项由稽查局实施。

l 国家税务总局督办

(一)国务院等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批办的案件;

(二)国家税务总局领导批办的案件;

(三)在全国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四)税收违法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案件;

 (五)国家税务总局认为需要督办的其他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督办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范围和标准,由本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分别确定。

解读:

3)应监察、司法机关要求出具认定意见的案件;

关键词总结:涉嫌犯罪的案件;考虑到案件社会危害性,定性为重大税务案件。

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18.03.20)

第十八条 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解读:

4)拟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

关键词总结:涉及犯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经济犯罪案件。

政策文件: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2、明确不属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的情况

(一)公安机关已就税收违法行为立案的;

(二)公安机关尚未就税收违法行为立案,但被查对象为走逃(失联)企业,并且涉嫌犯罪的;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读:这些案件不纳入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税务稽查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审理后,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3、组织听证

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要求听证的,由稽查局组织听证。

4、明确审理期限

1)补充调查、请示上级机关或征求有权机关意见、拟处理意见报上一级税务局审理委员会备案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2)本办法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本办法有关‘5日’的规定指工作日,不包括法定休假日。

5、明确个人信息的保密

参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和工作纪律,依法为纳税人缴费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保密。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个人信息的定义】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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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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