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被开除无可非议,但复旦大学实名公告至少三处不妥


上一次“嫖娼”一词上热搜,是因为黄海波陷入嫖娼门,从此成为人生污点,星途从此绝迹。

嫖娼被开除无可非议,但复旦大学实名公告至少三处不妥


嫖娼肯定不是好事,不止违反治安管理,也不利于人生发展,还有身心健康。

这一次,因嫖娼而影响人生的,是三名复旦高材生。

根据复旦大学校处字[2021]21-23号文,三名学生:

其一,2019级博士研究生陈某于2020年9月26日因在校外嫖娼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处以行政拘留3天;

其二,2019级硕士研究生李某于2020年9月7日因在校外嫖娼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行政拘留10天;

其三,2020级硕士研究生葛某于2021年1月13日因在校外嫖娼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行政拘留10天,并处罚金5000元。

三名学生均被开除学籍。

行文落款均为2021年9月18日。

嫖娼被开除无可非议,但复旦大学实名公告至少三处不妥


嫖娼是违法行为,复旦大学根据校内规定对涉事学员给予开除处分,是院方自主决定的事,本身无可非议。但是,如今传到网上沸沸扬扬,才知其做法实在欠妥。

一、有权处分,不等于有权公布,涉嫌侵犯学生隐私。


网传的校方处罚决定,明显对学生身份信息做了马赛克处理,表明公众在传播信息时注意了相关人员的隐私保护,同时也表明了校方的处罚决定本身没有做去敏处理,而是直接实名公布了。

虽说院方称只是在校内用以警示,但是以校内公告的形式公开张贴于校内公告栏,本身其受众就是公开的不特定群众,而不只是校内人员。一是大学并不是封闭式院校,校外人员也可以进出校园,浏览公告。二是互联网发达的现代,院方完全可以考虑到公开张贴会向广大公众泄露信息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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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现第一例时没有及时依校规进行处分,对后续接连发生存在过错。


据悉,开除所援引的《复旦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卖淫、嫖娼,或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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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该规定的表述没有“可以”或者“应该”之类的连接词,也就是说,只要触及所规定的这些违法内容,即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例事件并不是最近一并发生的,而是在不同的时间段分别发生的,最早一例是在2020年9月6日,被刑拘10日。

根据院方的管理规定,则应当在当时就对该学员依归进行处分。

但院方没有。

在第二例发生的时候,也没有。

而是在间隔一年、发生第三例,才一并处理。

院方迟延处分,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该类违法行为的发生。

如果及早依规处分,可能后续类似的事件就不会屡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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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涉事学员有10天的异议期,异议期没过直接公告。


三份公告落款日期均在2021年9月18日,决定中明确了“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复旦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请”。

不确定三份公告分别送达给三位学员的具体时间,但肯定不会早于决定的落款时间9月18日,异议期10天,异议期截止日最早不会早于9月27日。也就是说,截止到今天,异议期都还没有过,而院方却早早地将决定公诸于众,做法实在欠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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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学生因嫖娼,已经被行政处罚。也就是因违法行为已经承担了法律后果。因为院方另有规定而被开除学籍,相当于二次受罚。院方的处分不属于行政处罚,本事不违背一事不二罚的原则。但是实质上,学生确实是因为一次违法行为遭受了两次处罚。

如今被迫坏事传千里,名誉受损,本已受创的身心又多一重打击。

据悉,三名学生都是高端人才,另有国际奖项加身,如今落此结局,确实令人惋惜。

但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规矩就没有方圆。

为了往后余生,为了身心健康,期望后来人警以为戒,勿再犯之。

关于复旦大学的做法,您觉得欠妥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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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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