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病却被推上手术台?手术到一半,停下来要求借钱付手术费?


无病却被推上手术台?手术到一半,停下来要求借钱付手术费?

新闻报道,10月6日,微博网友爆料称,10月4日,陕西安康一名未成年女生因身体不适,在当地一民营医院就诊时未诊断异常的情况下被推上手术台,手术途中,医生让其签字交费……

对于该网友的述称,今天官方已辟谣,表示医院诊断患病,患者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后,医院对其进行手术治疗。不存在无病手术、无签字即手术的情况。但在诊疗过程中,医院在没有监护人陪同签字的情况下对未成年人进行检查和手术,存在管理不规范、告知不到位、医风医德不端正等问题……

无病却被推上手术台?手术到一半,停下来要求借钱付手术费?


以前听过一个段子,说一个男人出轨小三,某日重病,由小三送至医院,但小三没有权利签字,找来原配,原配问了下情况,拒绝签字手术,然后大大方方就走了。

段子虽然是段子,但也体现了一些现实。丈夫病危、人事不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至少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行为需要监护人来操办。小三没名没分,肯定没有权利,原配作为法定妻子,属于法定的第一顺位监护人。

听过这个段子的人,不禁感慨,一定要对原配好,不然他日病危,原配直接能够决定自己的生死。


无病却被推上手术台?手术到一半,停下来要求借钱付手术费?

而回归到这次的新闻,事主是个尚未成年的学生,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到医院检查属于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自行到医院检查尚可说得过去,但是手术属于人生大事,法律上要求由其法定监护人陪同监护,最重要的是需要由法定监护人签字,方能进行手术,未成年人是没有自行签字做主的能力的。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

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

(以上顺序是先后关系,而非并列关系,就是说只有第一顺位人没有能力或者资格监护时,才轮到第二顺位人,以此类推。)

无病却被推上手术台?手术到一半,停下来要求借钱付手术费?


再来说说半路要医药费的事。

这个新闻里,我没有看到确认的说法,到底有没有手术到一半,要求付手术费的。所以,我也不对这件事这种做法做认定。只是,如果发生这样的做法,有诸多的不合情、理、法之处。

第一,但凡去过正规医院看过病的,甚至只是做个核酸检测,都是要先缴费的。先做手术再要求缴费,首先都不符合行情。要知道,人家开门做生意,是要赚钱的,济世救人有功德是一回事,但是开医院不是做慈善的。先货后款,怕是医院还要投个催收公司。

第二,我印象很深刻,小时候上思想品德课,有幅漫画插图,一个人游泳落水,岸上一人趁机坐地起价卖游泳圈。很明显,这样的人道德败坏。做买卖要诚实守信,讲究明码标价。做手术是救死扶伤,但从商业角度来说,本质也是买卖,病人花钱买救治服务,尤其在以营利为目的的民营医院。手术前不提费用,手术中途要价,多少让人觉着有点强买强卖的意思。做手术不是试用买卖,用得好就买,用的不好就不买了。说出来,惹人笑话。


无病却被推上手术台?手术到一半,停下来要求借钱付手术费?


第三,上民法课,教授讲“趁人之危”时,也举了趁人落水坐地起价卖游泳圈的例子,而在如今的《民法典》中,同样规定了趁人之危实施的民事行为效力问题,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当然,根据条文,除了趁人之危,还需要同时满足显失公平,如果医药费合理,那也不属于显失公平。

当然,新闻中还有前面提到的因素,事主本身是未成年人,她在手术单上签字,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自始无效。

所以,最终涉事医院和医生被处分,也是理所应当。


关于医院的做法,你有什么想吐槽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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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病却被推上手术台?手术到一半,停下来要求借钱付手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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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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