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户籍,人在国外,怎么参加诉讼?

中国户籍,人在国外,怎么参加诉讼?

编辑 / 胡昊

排版 / 小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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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老先生及配偶周女士与许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两人名下位于北京市XX区的809号房屋出售。许女士支付首付款后,开始办贷款手续,之后成功批贷放款,韩老先生及配偶周女士在收到贷款后依约将809房屋过户给了许女士。

交房的一个月后,在韩老先生的多次催促下,许女士均拒绝将扣押在第三方的保证金5万元退还给韩先生,理由是厨房水管爆裂,房屋被淹,导致了巨大的损失。

两方争执不下,许女士将韩老先生及配偶周女士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案由起诉到了法院,韩老先生及配偶周女士也以相同案由起诉了许女士。

中国户籍,人在国外,怎么参加诉讼?

本来,这个案子金额不高,案情也相对简单清晰,整个诉讼都应该很顺利,但是,办理的过程中,韩老先生的配偶周女士突然去世。

涉诉809房屋为韩老先生及配偶周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为共同共有,现在,周女士突然离世,诉讼程序无法进行,在周女士未留下任何遗嘱的情况下,需要先就809号房屋周女士的份额进行法定继承。周女士享年89岁,其父母早已仙去多年,周女士与韩老先生育有三个女儿,分别为大韩、二韩、小韩,大韩和二韩陪着韩老先生常年住在欧洲,三人国籍依旧是中国籍,国内只有小韩一人,也为中国籍。法定继承后,809房屋,韩老先生占62.5%,另外三个女儿分别占12.5%。

为避免诉累,经协商,大韩、二韩、小韩均放弃各自应继承的12.5%房屋份额,由韩老先生一人继承,之后,韩老先生再授权委托给我,代为办理诉讼相关事项。这其中的手续包括:大韩、二韩、小韩的放弃继承声明书,韩老先生的授权委托书,以及韩老先生的撤诉申请书(因为两个相同案由没必要两个诉,可以将我们是原告额诉撤回,在我们是被告的诉中提起反诉)。

这时候问题就来了,韩老先生、大韩、二韩虽是中国户籍,但人并未在国内,那么,应该怎么办理上述手续呢?

标准的做法为:到中国驻该国的使领馆盖章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盖章证明证明,然后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盖章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盖章证明。然后将经过证明的上述文件寄回国内。涉及到人身观的证据材料,还需要经过公证、认证手续。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侨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 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中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如果提交的证据涉及人身关系的,除了需要经过公证以外,还需要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当时中国驻三人所在的国家的使馆关闭,上述证明、公证、认证的手续均无法完成,多次与承办法官沟通实际情况之后,法官提出以下解决方案:线上谈话,该放弃的放弃,该继承的继承,该委托的委托,该撤诉的撤诉。

具体为:韩老先生、大韩、二韩有一个国内手机号,三人将该号码提供给了承办法官,法官给三人开通了一北京云法庭的账号,三人可以一起登陆使用;我作为代理人,也登陆北京云法庭账号;小韩,可以申请云法庭账号自行登陆,也可以来律所和我共用同一个账号,或者直接将涉及到她个人的手续打印签字、以及在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和死亡证明邮寄给法官。

最终,小韩是选择自行邮寄的方式,并未参加法官主持的线上谈话。谈话过程中,大韩、二韩将放弃继承声明书上传,韩老先生将授权委托书及撤诉申请书上传(因其和大韩、二韩共用一个端口,由大韩、二韩帮其操作)。这样,本应通过证明、公证、认证的程序,很快就办理完成。

程序的设立本为规范案件的办理,从来不为提高诉讼门槛,难为原被告,这样简单、明了的流程,才是诉讼便利原则的最佳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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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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