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主动邀请网友迷奸妻子,另一网友参与预谋并提供药物、资金

丈夫主动邀请网友迷奸妻子,另一网友参与预谋并提供药物、资金

编辑 / 临瑞子

排版 / 小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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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本是彼此的依靠和归属,互相关爱扶持、并肩而行。但是,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有这样一起案件,竟然有丈夫伙同网友一起用药迷奸了自己的妻子,而另一网友龚某某则为了获取该迷奸淫秽视频,参与预谋并提供了药物、资金。

丈夫主动邀请网友迷奸妻子,另一网友参与预谋并提供药物、资金

那么,未直接奸淫被害人,但参与迷昏妻子后邀请他人实施强奸行为的预谋,并提供了药物、资金的网友龚某某,到底是强奸罪的主犯还是从犯呢?来看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的审判。

01

案件详情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84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某某犯强奸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某某及其辩护人吴应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龚某某与方鸿晖(另案处理)在网上搭识,并先后加入交流黄色淫秽内容的QQ聊天群。2020年6月间,被告人龚某某明知方鸿晖欲以药物迷昏妻子后邀请他人实施强奸行为,为了获取相关淫秽视频,仍在微信中转钱款给方鸿晖让方用于购买吸入式麻醉剂七氟烷(俗称:七、小七),还于2020年6月28日,在上海市嘉定区曹安公路丰庄茶叶广场附近将6粒含有三唑仑成分的固体药物(俗称:0.25,属一类精神类药品)交给方鸿晖。

2020年7月间,方鸿晖与张启航(另案处理)在网上搭识,后两人预谋由方鸿晖以药物迷昏妻子唐某某后张启航至其家中与唐某某发生性关系。

2020年7月23日22时45分许,方鸿晖将被告人龚某某提供的含有三唑仑成分的固体药物投放入其妻子被害人唐某某所喝中药里,待被害人喝下中药并昏睡后,又使用七氟烷致被害人唐某某陷入昏迷。当晚23时30分,张启航携带情趣丝袜、假阳具、跳蛋、避孕套、润滑油等物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瑞和路XXX弄XXX号XXX室方鸿晖的暂住地,后张启航、方鸿晖先后与昏迷的被害人唐某某发生性关系。

经司法鉴定:

1、被害人唐某某送检头发中距根部0-1cm段中检出三唑仑成分;距根部1-2cm段头发中检出三唑仑、氟硝西泮、7-氨基氟硝西泮成分;距根部2-3cm段、3-4cm段、4-5cm段头发中检出氟硝西泮、7-氨基氟硝西泮成分;

2、被害人唐某某的尿样中检出七氟烷和α-羟基三唑仑成分。

2020年8月11日,被告人龚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同案犯方鸿晖、张启航的供述、相关QQ聊天记录内容截屏、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相关照片、调取证据清单及相关光盘、相关截屏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验伤通知书及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案发及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帮助他人以欺骗他人吸毒致人昏迷的方法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龚某某是犯罪未遂及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经查实现有证据能够证实方鸿晖、张启航先后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被告人龚某某虽未直接奸淫被害人,但参与了方鸿晖欲以药物迷昏妻子后邀请他人实施强奸行为的预谋,并为方鸿晖提供了药物及资金,并非起次要辅助作用,不宜认定为从犯,故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龚某某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要求对被告人龚某某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严肃国家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龚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11日起至2023年8月10日止。)

02

强奸罪与共同犯罪

1、强奸罪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共同犯罪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03

本案中网友龚某某为什么不是从犯?

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本案中网友龚某某直接构成强奸罪,而且是主犯。那么,龚某某未直接实施奸淫,为什么不是从犯?

因为,从被害人丈夫方鸿晖与网友预谋通过药物迷奸自己妻子的时候开始,龚某某就是知情的,并且参与了方鸿晖欲以药物迷昏妻子后邀请他人实施强奸行为的预谋,并为方鸿晖提供了药物及资金。因此,龚某某并非是单纯的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提供了药物及资金,所以,龚某某是强奸罪的主犯,并非起次要辅助作用,故不宜认定为从犯。

04

“婚内强奸”到底构成强奸罪吗?

强奸,是指违背女性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而婚内强奸,一般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违背妻子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与妻子发生性交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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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理论上,任何男子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与女子发生性关系,都有可能构成强奸罪。婚内强奸这一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并不陌生,法理上也一直存在着争议。当然,法律对婚内强奸的认定很谨慎:要综合婚前基础、婚后状况、具体行为等证据分析。

我国刑法原则上将在法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排除在强奸之外,造成伤害后果或者有虐待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以其他罪如故意伤害罪、虐待罪等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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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实践中,婚内强奸是否构成强奸罪的问题主要,考虑的是有无证据证明以及刑事政策的影响。

虽然在我国现行法律条件下是比较难认定构成强奸罪的,比如往往对妇女造成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也只是按故意伤害罪或者其他相关的罪名定罪处罚,而不是定强奸罪,但国内还是有成功判决婚内强奸构成强奸罪的案例的。

在已经结婚的情况下,认定丈夫婚内对妻子构成强奸的情形:

1)出于报复、贪图钱财等目的,帮助他人强奸妻子的:

2)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长期分居,有分居协议或证人证言的,丈夫强行发生关系的,属于强奸:

3)夫妻在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立案审查期间,丈夫强行发生关系,属于强奸;包括双方虽然领取结婚证,但并未开始共同生活(农村俗称“过门”)。此时,一方悔婚并提起离婚之诉,对方使用暴力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构成婚内强奸。

4)双方依据习俗订婚、结婚,但是还未登记的,丈夫强行发生关系,属于强奸。严格来讲,此种情况下,因为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在法律上并未构成夫妻关系,而仅仅是同居关系。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婚内强奸与一般强奸的主要区别在于婚姻关系的存在,婚姻关系的存在对强奸行为的认定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因为婚姻对性行为具有一定的承认力,即婚姻对性行为的一般方式具有保护作用,如双方互相打情骂俏,或妻子表面不肯发生性行为,但心里希望丈夫与其发生性行为,在拒绝方式上就不那么强烈,或妻子心情不好时被迫发生性行为,但事后并没有完全责怪丈夫,并且又发生了性行为等,在这些情况下就不宜认定也很难认定为是强奸行为。除非存在上述丈夫婚内对妻子构成强奸的情形。

本案中,除了龚某某构成强奸罪,被害人丈夫为寻求刺激等原因,与网友预谋迷奸妻子并实施,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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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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