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安全员涉嫌危险作业罪产生,究竟何罪之有?

最近,某地通报了安全生产领域涉嫌危险作业罪的典型案例,国内第一起安全员的危险作业最产生。让我们来看看这个安全员究竟做错了什么,为什么会被判犯了危险作业罪。

根据案情的通报,该建筑工地安全员在塔吊作业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项目安全员吴某某违反规定未将塔吊顶升作业情况告知监理单位,未对塔吊顶升作业现场进行全程管理。

说实话,这让人感到震惊! 安全员没有告诉监理单位,作业时没有在现场监督,你要说他工作没有做到位,责任心不强可以,但这个就构成危险犯罪了?是不是有点太狠了呀?!

首例安全员涉嫌危险作业罪产生,究竟何罪之有?

让我们先让看看危险作业罪是怎么定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内容说的很详细,简单归纳一下,就这么三点:

1、破坏设施

2、拒不执行

3、无证经营

这个安全员犯了以上哪条罪?凭什么以给他定个危险作业罪?

所以这就有点让人看不懂了,是不是有点太勉强了,甚至是太冤枉了。当然,笔者只是个搞安全的,在法律方面是啥也不懂。在这里当下键盘侠还是可以的,但要是让我去做法律辩护,肯定是毫无招架之力的。

反正从法律层面我是没看懂,也无法让人心服口服。当这个修正案刚公布的时候,我就问了一个领导他的看法,这位领导非常淡定的说:这个对我们根本就没什么影响,就是来吓那些小老板的,他们要是做的不好,或者看不顺眼直接就可以用这个来吓他们。

危险作业最这三条基本都是专门写给那些企业老板量身定做的,只有他们才会面临这样的情况。其实最主要的就是那些有重大危险源的地方,他们的安全设施到底有没有,隐患有没有整改,是不是偷偷摸摸在经营,这些才是应该真正去查的地方,才可能导致重大的伤亡事故。

但现在显然是用错了地方,就比如说这次,塔吊顶升作业时安全员没有告诉监理单位,就有可能导致重大伤亡的危险了?监理来了就不危险了?安全员不在现场就有危险了?在现场寸步不离的盯着就不危险了?

这是神马逻辑,荒谬!可笑!无知!

首例安全员涉嫌危险作业罪产生,究竟何罪之有?

有些话,咱也不敢说,咱也不敢问,之前打过一个比方:

危险作业罪就是有人拿着把砍刀出门,虽然不一定会砍人,但这种可能性很大,所以要把他抓起来。但现在的情况是,有人带了把水果刀出门,也要马上把他抓起来,甚至是门口那个保安(安全员)也要抓起来,因为他没有及时发现和阻止。

这是不是有点太严苛了!

今年刑法修正案增加了危险作业罪,新的安全生产法也是加大安全领域的违法惩处力度,丝毫不怀疑出发点绝对是好的,但能不能很好的执行却非常的关键,现在看来这样的担忧不无道理。从当前危险作业罪的通报来看,并没有看到其发挥应有的作用,总是在捏软柿子。

总结一下:

1、这个安全员根本就不构成危险作业罪

2、危险作业罪主要是写给企业负责人的,是有构成重大伤亡后果的行为,不是随便一个不安全行为就是犯罪

3、有些人搞不清楚,还总是在捏软柿子。

我是小锅,

一个说大白话的安全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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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7

标签:安全员   作业   神马   救生设备   拒不执行   危险   塔吊   伤亡事故   修正案   伤亡   安全生产   设施   情况   地方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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