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春期不能承受的羞辱:有些老师的“为你好”

青春期不能承受的羞辱:有些老师的“为你好”

jungho lee

昨天一个令人痛心的新闻,发生在郑州,郑州实验外国语中学,14岁胡姓女生坠楼身亡。教育局的通报是这样的。

青春期不能承受的羞辱:有些老师的“为你好”

据小胡父亲微博叙述,此前班主任说有两次同学举报胡同学带手机到学校。网上因此聚焦告密文化,觉得非常可怕,小小年纪就会出卖同学。

青春期不能承受的羞辱:有些老师的“为你好”

也有人觉得思维混乱:如果告密是错,那么遇到不好的事是否应该揭发呢?贪官污吏要不要揭发?

我是这么看的。要看你揭发的东西是否有损公共利益,贪官污吏的权钱交易,破坏了权力存在的根本点,本来是维护公平竞争,结果是破坏公平竞争,加大了交易成本,占为己有,当然是大大损害了公共利益。这个应该揭发。而有些事情,并没有破坏公共利益,比如带手机进入学校,小胡并没有在课堂上放摇滚,影响大家听课。虽然学校不让带手机,但她的违规行为造成的危害如果有后果也局限于她自己,比如玩手机时间多了,影响学习了(这个逻辑也并不一定成立)。而揭发和告密造成的危害比违反手机校规更严重,因为它破坏了同学之间不设防的关系,如果再遇到那种粗暴的老师,对当事人造成的严厉批评甚至羞辱式“教育”,对当事人心理造成的损害比带手机进学校要严重得多。

青春期不能承受的羞辱:有些老师的“为你好”

那么,如果遇到同学欺负同学,虽然没有欺负你,是否应该告诉老师呢?在保护举报者信息的前提下,这类事情应该尽力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比如告诉老师,报警等等。霸凌是对身体和精神的重大伤害,让局外人也感到恐惧和痛苦,可以类同于损害公共利益。

在这一事件中我还发现的一点是老师去教室搜查小胡的手机。

“为了弄清真实情况,班主任离开办公室,10:17,进入班级教室进一步了解情况。

10:44,班主任从教室拿到了胡某的手机,返回办公室,此时,胡某已离开办公室,不知去向。”

我认为这种搜查行为是非法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搜查是指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的搜索和检查。搜查时必须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进行,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要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否则被搜查人有权拒绝搜查。

青春期不能承受的羞辱:有些老师的“为你好”

所以,老师是没有搜查权的。而教室课桌范围有私人性质,可以认同为法律所定的有关地方。老师觉得“你不说是不是?好,我去教室找”,然后去找了,这不叫找,这叫搜,你不是公安,也不是检察机关,你不能搜。

我觉得家长可以以“非法搜查”提交法院。

也许不一定能定罪,但可以是一个强烈的信号,老师和学校不能以“为你好”的名字做违法的事,校规也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而学校在事后跟家长约谈时说“涉事班主任没有失当行为”。这就像那些让孩子自己当众砸手机的学校一样,也不认为自己违法,侵犯了私人财产权一样。

教书育人,但很大一部分教育者,根本不知道教育的根本是什么,尊重法律,尊重人格。有些教育者以强势的地位羞辱学生,比如天津那个“你妈妈一个月挣多少钱啊?别怪我瞧不起你”的肖老师,比如郑州这个“你不承认?我去班里搜”的老师。

青春期的不能承受大多来自羞辱。

青春期不能承受的羞辱:有些老师的“为你好”

昨天教育部公开曝光8起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典型案例,其中天津的肖老师被撤销教师资格了,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我不认为这样的处罚过于严厉,因为她不是所谓的“说了实话”,她是在羞辱学生。有关这点,我写过文章。(链接:天津肖老师:你道歉了,但是依然没有懂得激励和羞辱的区别 )

有关手机的校规,有些学校就做得比较好,可以带进校,上课前统一上交,下课时发回。

另外我觉得有很多老师以强硬的方式来处理问题,并不一定是“为你好”,他们只是不习惯来自学生的对抗,是人性深处的东西。

老师也不是啥米兰,大家都是人。

END.

作者:鲁瑾 电台主持人/专栏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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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1

标签:搜查证   老师   贪官污吏   校规   公共利益   郑州   天津   青春期   检察机关   班主任   教室   你好   同学   办公室   学校   学生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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