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于“世”——庄子之解

游于“世”——庄子之解

每一个在社会中沉浮的人都会感慨漫长的社会人生经历损耗着他们自身业已存在的真实自我。换言之,生活于社会中的人会因为社会阅历的丰富而变得“面目全非”。这在本质上是真实自我对社会中“我”的妥协的结果。社会中的我来源于社会规则对真实自我的改造,它的方式是社会化过程本身。它之所以有如此巨大的威力取决于具体的个人为了生存就要依附于社会这个抽象的群体。每个人都确信社会抓住了他们需要生存的这一关系个人最根本、最要命的环节,这个共同体具有个体本身无法替代的超个人功能。仅凭以上两点社会便无形中足以迫使每个单独存在的个体人,依据社会群体认同的价值观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已取得自身在社会中的合法地位。这一形式上的认可将有助于个体能够获得他所需要得到的生存保障并有权享有社会独有的特性。从每个个体各自的需要来看,哪里有人,哪里就有矛盾。由于社会本身是人与人之间的互动而结合成的关系网,每个人为了各自的利益,相互之间难免发生碰撞,利益冲突在所难免,这就促使整个社会慢慢分化出了若干阶层,其中生活于社会下层的那部分弱势群体不可避免地要承受过多的痛苦。

在对整个社会的看法上,庄子首先强调,人与人之间是平等和无差别的,没有高低、贵贱、等级之分。在他看来,人们只知道对人的能力高低、身份的贵贱品头论足,却从来没有人对是否真的存在能力高低这个问题本身提出任何质疑。什么是高?什么是低?什么是好?什么是坏?并非是一种以确切的所指。当我们认为这类词具有意义时,这是指它和某一个能够使它具有意义的语境相互联系,它的意义才能够产生。若是人们从使用它的语境中剥离其存在的合法性,它便失去了自身的意义。例如:一个厨师厨艺高超,我们可以得出“他是高人”的判断;同样,一位猎户拥有百步穿杨之技,我们同样可以得出“他是高人”的判断。但是,一旦我们将二者的位置相互颠倒,则二者是“高人的判断”便都不能成立了,而问题的症结也在这里。庄子对社会的解读也同样如此:在理想的状态下,一个国家的君臣是依据其能力来确定的,每个人能力的差异决定了他们在国家中的位置也各不相同。这种差异的存在并非是一个人先天获得的属性,既没有作为高的那个人,也没有作为低的那个人。每个人生来都是一样赤身裸体,死后都会一样变成一堆白骨,谁也不会天生高贵,同理也没有天生卑贱之人。但现实的社会为什么又是如此呢?这源于自我意识对他者的引入。正是两者间的差异,使自我在理解他者的过程中关注了自我渴望获得的部分而忽视了它的其余部分,从而使他者在自我中的形象成为了一个完美的形象。而作为他者的自我也是以同样的方式审视异己的对象,于是,在剥离人的现实生存路径的同时,每个人在自我意识中构造了一个不属于自我的异己形象,并把这种形象视为自己的榜样,从而导致了 “高低贵贱”的形成。

笔者认为,庄子强调价值的平等是为了消除导致社会混乱的源头,也就是消除人们对“名”和“利”的执著。因为“名”与“利”本身并不能算得上是“实有”的东西,并不能给人们带来幸福与快乐,相反却给人以痛苦,使这个社会走向失衡的状态:一方面是既得利益者拼命的保护自己的利益,另一方面是利益的被剥夺者想法设法从利益获得者那里夺取权益,他们双方无休止的争斗和换位,如同于痛苦的反复延续。这样的社会,人是不能够自由的活着的。

那么生活于这个社会的人应当怎样活,才能够做到逍遥自在、不被痛苦所烦恼呢?庄子从两个层面回答了这个问题:

(一)自我

从单独的个体来讲,人应该顺“道”而行,不可逆“道”而为之。逆“道”不是一种理智的行为。顺“道”首先就是要充分了解自己,不去做超越个人能力的事情,那种不切实际的一味追求超出自己力所能及的东西是不能得到快乐的,相反它只能给人以损害。其次,在与人处事上,人做事要有分寸,能够使自己的行为,既不令人心生嫉妒,又不令人心生怨恨,这是最好的。它是获得快乐的绝佳途径。一个人只有依“道”而行,才能处处游刃有余,事物本来是如何就是如何,不根据它原本的情势恣意妄为是不会起到最佳效果的。最后,人不应当惧怕生死。这样不但于事无补,反而只会无形中加重个人心灵上的负担。人用生的状态去体验死的状态是不会得出乐观的结论的。相反,它只会使人产生死亡可怕的信念并随着人的年龄的增大而不断得到加强。

(二)与人交往

与人相处,无论做什么事情都不要做不符合形势的事情,如果一个人不能辨明形势,分不清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就不可避免地要受到损害。正所谓顺势而昌,逆势而亡。一个人在社会中沉浮如果想要做到游于“世”或者说不为痛苦所烦恼就不能为势所困,去做“迫不得已”而做的事情,或者去做超越限度的事情都是不可取的。三国演义中的诸葛亮,不顾“汉”家气数已经消亡,强意北伐曹魏,匡复汉室,结果功败垂成。这样的例子在中国的历史上不胜枚举,他们都可以被视为逆势而行的举动。一个社会的发展自有促使其运动的法则,这不是人力所能及或者可以改变的,当它发展到一定程度自然要发生变动与改变,人在法则面前只能顺应不能违背,违背发展的潮流就会令自己受到损害。如果一个人想要做到这一点,那么它应当破除使之产生不得不做的信念。只有一个人真的做到了从束缚中摆脱出来,他才能脱离痛苦,去享受自由的欢乐,获得悠然自得的心情。

庄子并不是提倡人应放任自己,听任“道”的安排,因为他用《德充世》这篇文章来专门讲德,这个“德”与儒家倡导的“束欲”之德完全不同。如果想要做到庄子提倡的“德”,他首先应当是一个“才全”的人,要做到“才全”先要做到前文提及的那些内容,之后,他便能领悟“道”的内涵不再刻意的追求一切了。可见庄子的“德”是无欲之德,是将引起“非德”行为的诱发原因,用“道”的境界一一化解的一种德行。他(她)的精神与“道”融合为一,是致万物而为无物的境界。这充分说明了精神的快乐的对于人的作用究竟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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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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