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赵在某单位搞后勤,月工资1800元, 双方签有劳动合同,期限至2015年 至2018年12月 。2017年2月,老赵在上班时因琐事被同事打伤,但公司一直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老赵只好于当年八月到所在地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该局作出工伤认定结论,认定其为工伤 。在老赵申请工伤认定期间,公司认为 ,截止到2017年6月30日,老赵的医疗费已满 ,但他未向公司请假,严重违反了相关规章制度 ,就于2017年9月辞退了老赵 。
老赵于当年12月,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申请 ,要求公司支付他2017年2月~12月的工资以及25%的经济补偿金 ,报销医药费,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仲裁部门支持了老赵的主张,但公司只同意支付老赵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老赵为此诉至法院 ,法院根据老赵的请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 支持了老赵的请求 。
法官解答: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因此,老赵在受到伤害后,公司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相关的责任 应由公司来承担 ,期间的医疗费用也应有 公司来承担 。
公司在老赵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在有关部门未作出结论的情况下,作出辞职决定。且未能提供辞退的依据,法院对于公司的辞职决定不予认可。
因老赵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工伤,他因工作遭受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 ,在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为此,老赵要求公司支付2017年2月~12月份的工资25%经济补偿金 ,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
页面更新:2024-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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