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许多农民工,对用工形式不太了解 ,每年都会遇到这种情况,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了,最直接的是涉及经济补偿的问题,是不是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都要给劳动者经济补偿呢 ?
《劳动合同法》 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的 ,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
《劳动合同法》 第71条规定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 ,涉及终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形式有三种 :一、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
综上所述 ,并不是任何情况下,引起的劳动合同终止 ,用人单位都得给与经济补偿 。
页面更新:2024-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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