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以档案为准,还是以身份证为准

关于职工出生时间认定,国家人社部、省人社厅都有明确的规定:

一、1999年3月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禁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

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同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

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1999】3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那你起的通知》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当职工身份证与档案记载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三、山东省劳动厅《关于禁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发【1999】159号文件规定,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对随意更改的,一经发现,三年内不予办理审批退休。

综上所述,不论是省人社厅还是地方社保局,各省市不得各行其事、擅自做主,退休年龄始终要按照人社部制定的规定:“以第一张招工登记表年龄为准。”对于擅自更改档案的行为,要给予严肃的处理。

退休以档案为准,还是以身份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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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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