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开《刑法》的面纱(二)

对侵害结果或者危险结果的发生起支配作用的就是正犯。一个人杀了另一个人,这个凶手就是正犯。一个人偷了另一个人的财物,这个小偷就是正犯。

但正犯又分直接正犯和间接正犯。上面提到的凶手和小偷都属于直接正犯,因为他们都是直接以自己的行为来促使犯罪结果的发生,这很好理解。

但什么是间接正犯呢?间接正犯就是利用无责任能力的人或无犯罪意思的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自己的犯罪目的的人。通俗点说就是“借刀杀人”。

案例1:张三教唆年仅七岁的李四给王五投毒,最终导致王五中毒死亡。李四年仅七岁不负刑事责任,法律是无法追究李四的刑事责任的,那王五就白死了吗?当然不是。本案例中张三就是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刑法将按故意杀人罪对其予以制裁。

案例2:甲和乙有仇。某日,甲和丙持枪去森林狩猎,正巧遇到乙迎面走来,甲对丙说迎面走来的是一只麋鹿,由于丙有严重的近视眼便信以为真,最终丙将乙射杀。甲就是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触犯的是故意杀人罪,丙触犯的则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案例1就是利用无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的犯罪,此处所指的无责任能力不仅仅是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也包括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等。 案例2就是利用无犯罪意思的人实施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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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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