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手记】《证明责任论》读书笔记:三段论的层次


【律师手记】《证明责任论》读书笔记:三段论的层次

在讨论法律问题的时候,逻辑是无法忽视的存在。尽管霍姆斯有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我记得有人曾说对这句话的翻译可能有问题。其实,尤其是法律实践来说逻辑与经验同样重要,二者都应该是法律的生命之所在。例如,法律适用的过程就体现着法律生命的勃勃生机,而这个过程中使用的最重要的工具就是三段论。我在阅读《证明责任论》的过程中,对于三段论的运用又有不同的体会。

将某一法律规范使用与具体案件,时而是指审查该法律规范的效果在该案件中可否被认为已经发生;时而是指审查的果,即确认这一效果已经发生而予以肯定,或者未发生而予以否定。例如,在上诉案件或者申请再审以及抗诉案件中,申请书中主要阐述基本上集中于法律适用与事实认定两个方面,这也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上诉、再审的主要事由。

对某一法律规范的效果予以肯定的这种法律适用,是三段论的产物。在三段论中,抽象的法律规范构成大前提,被确认为真实的具体案件事实构成小前提,但是,在该三段论又以许多辅助三段论作为条件,这些辅助的三段论作为要素被包含于拟用的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当中。这就是三段论的层次性。这就要求对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进行不同程度的分解与组合。

法律规范的每一个要素均会被纳入法规范的抽象的构成要件中,因而成为法律概念。对于这一要素存在于具体案件的事实之中予以肯定进而将法规范适用于案件之前,必须先由法官审查,并明晰这一概念的法律上的具体含义。这样的例子在我们的法律条文中比比皆是。

例如《民法总则》第15条的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出生”与“死亡”看似简单的词语,但却是重要的法律事实,关系到权利能力的取得和丧失,这就需要在法律含义上予以明确。这是大前提的层次性,是属于法律问题。

案件事实是需要与法律规范相对应,只有二者相吻合,才会产生相对应的法律效果。所以大前提的层次性也就决定着小前提的层次性,案件事实必须与法律规范内的每个要素一一吻合,才能确保法律效果的正确发生。

就以《民法总则》第15条的规定为例,这条实际上就是认定出生时间、死亡时间的证据规则。本条规定,可以作为法庭认定自然人出生和死亡时间的依据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第二个层次是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第三个层次是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法律规范分层而设,具体案件的事实也需要分层而定。案件事实不同,不仅事实的性质迥异,法律效果也随之不同。出生和死亡的时间对继承而言尤其重要,自然人自出生之时就享有继承权,可以继承遗产。同样,自然人一旦死亡,自死亡之时继承开始,其所拥有的财产就变成了遗产,并且成为继承人的共有财产。

越是面对复杂的案件,越是需要梳理出三段论中大前提与小前提的层次性来,层层剥解,我们才能够对案件有比较精准地把握。而且,对于三段论的分层处理,也有利于对于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的边界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否则将二者混为一谈,眉毛胡子一把抓,案情稍一复杂便不知所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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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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