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可以提起离婚之诉?

民法典第二十一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生活中也逐渐涌现出各种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比如因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等原因导致的植物人或者大脑受损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以及像老年痴呆症患者等同样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由于他们自身能力的缺陷,他们的合法权益往往会受到各种意想不到的侵害,因而法律也规定了对他们合法权益的保护。那么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来说,能否提起离婚诉讼呢?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可以提起离婚之诉?

由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欠缺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其诉讼只能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而为。但对于离婚诉讼来说,很大程度上却存在着很大的一个难题。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所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具有人身性质的法律行为不得代理,是代理制度的重要原则之一。对于离婚诉讼来说,离婚行为具有较强的身份属性,即便是正常的离婚案件,除了特殊的情形外,也需要本人亲自参加诉讼方能判决离婚。离婚行为,原则上属于不能代理的事项范畴。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可以提起离婚之诉?

但在生活的实践当中,往往也存在相当大的情形,那就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拥有较多的财产这种情形,但因其自身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不能够有效地运用和管理自己的财产,若是夫妻的另一方既不选择离婚,也不照顾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更多的是利用自己的财产管理人的身份管理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财产进行各种挥霍或者转移财产的行为。如果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概不允许其离婚,可能会出现配偶一方在合法婚姻的幌子下肆意侵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权益的情况。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可以提起离婚之诉?

以上我们所讲的这种情形,虽然在生活实践中并不属于多数,但依然有一部分的比例存在。为了有效地保护这一部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本文以下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确认了在特殊情形(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下,变更后的监护人可以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离婚诉讼。《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要求撤销其监护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可以提起离婚之诉?

根据以上的规定,如果夫妻一方严重侵犯了另一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只有在依法变更监护人的情形下,才能对应的形式相应的权利,如果没有进行这个重要的程序性操作,那么配偶是第一顺序的监护人,在这种情况下,他人是很难有资格代理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离婚诉讼的,如果不变更监护关系,会出现法庭上原告席与被告席上是同一人的情况,这样的局面是十分难堪的。因而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依照特别程序取得监护权后,才能代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诉讼。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可以提起离婚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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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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