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赠与房产,赠与人在产权变更登记之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吗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经济收入的增多,很多人拥有多套房产早已不是什么新闻了,房产成为了人们手中相对来说最为重要的财富了。并且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的个人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为了维护夫妻之间的情感及家庭生活的稳定,在生活中常常会有夫妻一方将自己名下所有的房产通过赠与对方,以此促进夫妻之间的良好情感关系。通常情形下,这种夫妻之间的赠与行为会有双方签订的一份书面协议,大部分的情况下很少会及时地去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若是赠与一方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之前后悔,能够依据法律规定撤销赠与呢?

夫妻之间赠与房产,赠与人在产权变更登记之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吗

我们通过查阅相关司法解释及相关案例,在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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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以上之规定,我们从中可以看出,赠与合同只有在具备法律规定及允许的条件下赠与人才有相应的撤销权。赠与人的撤销权,根据其性质我们又可以将之划分为两种,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任意撤销权,顾名思义,是指未经公证的赠与、或未履行公益、道德义务的赠与,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以前无需任何理由均可撤销赠与的权利。若是在相应的财产转移之后,便不存在所谓的任意撤销权,而法定撤销权是指只有具备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赠与人才能享有撤销权,并且这种撤销权并不会因为财产已经进行了转移而消失,也就是说即便财产已经转移,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情形,赠与人就享有撤销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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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需要满足几个条件,首先夫妻之间已经签署了房产赠与合同,也就是需要以书名的形式固定下来,赠与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也是设立赠与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行使任意撤销权必须以赠与合同有效为前提。如果没有签订合同,或者合同尚未有效成立,就不存在行使任意撤销权的基础,自然没有任意撤销权的用武之地。其次,赠与的标的必须是房产,若是动产根据民法典物权编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除了特殊情形外,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原则上以交付为生效要件。房产尚未进行转移登记或“加名”的变更登记,赠与人仍是赠与房产的所有权人,只要在赠与人还是房产的所有权人时,才可以享有任意撤销权。对于不动产物权的效力发生,需以不动产物权登记作为生效要件,发生不动产物权的转移,需以不动产物权登记才能发生相应的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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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以上我们的分析和思考,夫妻一方就赠与另一方房产的约定行使任意撤销权,如果赠与房产已经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或者虽未办理过户登记但已办理公证手续的,对受赠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登记后赠与房产的已变更为受赠人,不再受本条解释调整,赠与人自然失去任意撤销权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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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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