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女子自费购买的安置房,哥哥姐姐当父亲遗产欲平分

很多继承纠纷的发生,往往是因为没能公平公正地分配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致使某些家庭成员自认为利益受损。毕竟,人们很容易产生“不患寡而患不均”的心理。

但究竟怎样才算公平?很多时候各说各有理,谁也不让谁。这个时候,就只有通过法律途径来决解。

家住北京西城区的杨三妹女士,就因为父亲遗产的继承问题,被哥哥姐姐告上了法院。

以案释法 | 女子自费购买的安置房,哥哥姐姐当父亲遗产欲平分

杨三妹的父母共有三个子女, 分别是杨大哥,杨二姐和杨三妹,杨母于1997年去世,杨父于2018年去世,杨三妹的爷爷奶奶也都于杨父前去世。

杨父生前承租了位于西城区某街39号公房,房屋在册人口4人,分别是户主杨父、之女杨三妹、之孙女杨兰(杨大哥之女)、之曾孙女思思(杨兰之女)。

2012年,39号公房被拆迁,杨父作为被腾退人与某投资公司签订了《房屋腾退补偿协议》等协议,确认承租正式房屋使用面积22平方米,折合建筑面积29平方米,另有自建房1间。杨父获得的腾退补偿款共计167万余元,另有户口外迁补助款5万元,周转费补助款4.2万元,并给了两套定向安置房的购房指标。

当时,杨父和杨三妹分得一套房屋指标,杨父明确表示该房屋必须由杨三妹出资购买并归杨三妹所有。杨兰及其女儿思思分得一套房屋指标,也是兰靖自己出资购买,归其所有。另外,杨父书面签署了“购房人变更申请”,同意由杨三妹和杨兰购买定向安置房。

2015年,杨父查出脑梗塞、小脑萎缩、老年痴呆,并因高龄瘫痪在床多年,基本丧失了行为能力。因其一直与杨三妹住在一起,腾退补偿款等也均放置在杨三妹处保管。

2016年,杨大哥和杨二姐借杨父的名义将杨三妹诉至法院,要求将房子改在杨父名下,后因杨三妹对杨父的行为能力提出异议而撤诉。之后,杨大哥向法院申请宣告杨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法院给予支持;杨大哥又向法院申请指定其作为杨父的监护人,法院给予支持;2018年7月,杨大哥作为杨父的监护人以杨父为原告再次将杨三妹诉至法院,因杨父死亡,法院将案件按撤诉处理。

2019年8月,杨大哥和杨二姐再一次将杨三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人各继承原属于杨父遗产的杨三妹名下安置房的三分之一份额,继承拆迁款的三分之一份额,并分割杨父的工资款等其他财产。

对于哥哥姐姐的诉讼请求,杨三妹表示不同意。杨三妹称,自己与父亲共同居住生活10多年。拆迁时,父亲已80多岁,腿脚不便,负责腾退的工作人员亲自到家中办理了腾退补偿安置购房的一切手续。父亲自愿放弃购房指标,但要求必须在此房居住至百年,自己和父亲达成一致并照此协定施行至父亲去世。

杨三妹表示拆迁款因纠纷一直没有分配,都在银行里。她认为即使分配,这些拆迁款也应由被安置对象依法享用分配,跟哥哥姐姐没有任何关系。安置对象就4人,自己是34万元、杨兰母女共80万元,其余款项归父亲,要说继承也只有父亲已花剩余的拆迁款的份额。

以案释法 | 女子自费购买的安置房,哥哥姐姐当父亲遗产欲平分

法院经审理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根据拆迁档案,拆迁时的在册人口为4人,对于腾退时两个购房指标如何分配,4名利益相关人已进行了协商处理,杨父和杨三妹作为一户的购房指标,经杨父同意已由杨三妹全额出资购买并登记在杨三妹名下,该房屋应当归杨三妹所有,并非杨父的遗产。

关于腾退补偿款,因39号房屋是由杨父承租并居住使用,该补偿款是针对实际承租人给予的关于房屋折价及搬迁腾退的补偿,应当归杨父所有,杨父死亡后,应当作为其遗产予以分割;关于户口外迁补偿款,是针对在册人口给予的补偿,因在册人口为4人,其中属于杨父的四分之一应当作为遗产予以分割;周转费是针对被腾退人给予的补偿,应当归杨父所有;另查杨父生前名下存款剩余4万余元。

最后,法院判决杨父所得的腾退补偿款、周转费、户口外迁补偿款及其名下存款由杨三妹支配使用,杨三妹给付杨大哥、杨二姐各款项补偿款共计116万元,并驳回杨大哥、杨二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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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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