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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
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发布通告
自2021年7月1日起
除实行垂直领导的
海关、金融、税务、外汇管理
和国家安全机关外
省、市、县级人民政府
分级统一集中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实行
“集中受理、集中审理、集中决定、集中送达”
政府部门不再行使行政复议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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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集中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政府部门对行政复议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意见》(赣府发〔2018〕3号)的规定,告知申请人向相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或及时转交改革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办理。2021年7月1日前已经受理的,由原受理部门继续审理,并依法作出决定。
省人民政府管辖以下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派出机构和直接管理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下一级人民政府。
设区市人民政府管辖以下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构)、本级人民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直接管理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下一级人民政府、队部在辖区的高速公路交警支队。
县级人民政府管辖以下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构)、本级人民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直接管理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下一级人民政府、队部在辖区的高速公路交警大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为同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履行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职责,负责办理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事项,并以同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名义开展工作。省、市、县级人民政府集中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依法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出具行政复议文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和政府部门妥善做好行政复议职责交接,确保改革期间履行法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职责无缝衔接,不得因人员不到位、设施不完善等问题影响行政复议工作有序进行。省、设区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要加强对下级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政府部门要加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宣传,确保人民群众广泛知悉改革变化,方便人民群众找准行政复议机关,通过行政复议途径依法解决利益诉求。各级行政机关作出可能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时,应当按照本通告的管辖规定,准确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页面更新: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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