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1人死亡!陕西榆林市一能源公司发生窒息事故,调查报告发布

近日,陕西省榆林市榆神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发布《榆林市榆神工业区华航能源有限公司“4·5”窒息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4月5日16时50分,榆神工业区华航能源有限公司焦化车间对硫磺回收装置富液罐附属管线更换动火作业时,发生一起窒息事故,造成1人死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50万元。

经调查认定,榆神工业区华航能源有限公司“4.5”窒息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经过

2025年4月5日9时21分,榆林市榆神工业区华航能源有限公司焦化车间安排承包商山东英蓝对硫磺回收装置富液罐附属管线更换动火作业,作业前检修项目负责人牛某某对现场安全措施进行落实,为了防止动火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易燃易爆气体引发火灾爆炸,牛某鹏安排岗位人员在富液泵P5001A进口道林使用胶管通入氮气并通过阀门设置使氮气到富液泵出口管线作为保护气,随后承包商山东英蓝在富液泵出口总管进行焊接作业,作业开始后牛继鹏安排监护人高文会去氨精装置排液查漏,安排魏某浪进行监护(作业票显示未履行监护人变更手续)。

16时30分许,副班长牛某鹏站在富液罐顶部使用吊带让动火作业小工淮海军将动火作业区域角磨机绑好后拿走。随后让监护人魏某浪关闭动火作业视频监控,16时45分左右,动火作业管工黄小雄取料回来使用角磨机找不到,得知是牛继鹏拿走,便让监护人魏某浪通过对讲机联系牛某鹏取回角磨机,魏某浪对讲机呼叫牛某鹏无回应,便开始寻找牛某鹏,16:50高某会在富液罐顶部发现牛某鹏倒在罐内。

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牛某鹏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办理受限空间作业票、未采取通风、未经分析检测、未佩戴气体检测仪、未佩戴正确的防护用品等安全措施,擅自违规进入氮气窜入的富液罐内,导致缺氧窒息死亡。

(二)间接原因

1.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2.检修作业前安全风险辨识不全面。3.未严格执行特殊作业管理规范。4.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5.教育培训不到位。

事故问责

调查组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7人)

冯某林,男,35岁,榆林市榆神工业区华航能源有限公司焦化车间班长,由榆神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度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薛某涛,男,38岁,榆林市榆神工业区华航能源有限公司焦化车间工艺技术员,由榆神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度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苏某雄,男,39岁,榆林市榆神工业区华航能源有限公司安全环保部主管,由榆神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度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强某强,男,39岁,榆林市榆神工业区华航能源有限公司焦化车间副主任,由榆神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度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胡某成,男,39岁,榆林市榆神工业区华航能源有限公司焦化车间主任,由榆神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度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郭某礼,男,53岁,榆林市榆神工业区华航能源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中心总监,由榆神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度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高某,男,38岁,榆林市榆神工业区华航能源有限公司总经理(主要负责人),由榆神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度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二)监管部门责任人员处理(2人)

陈某生,男,42岁,中共党员,榆神工业区应急管理局三级职员,对涉事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细致,开展隐患排查工作不力,责令其向榆神工业区机关纪委作出书面检查。

陈某,男,49岁,中共党员,榆神工业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对涉事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到位,建议由榆神工业区党工委对其提醒谈话。


来源:榆神工业区管理委员会

编辑:金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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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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